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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审视证券经纪“零佣金”

法眼审视证券经纪“零佣金”


邱永红


【全文】
  法眼审视证券经纪“零佣金”
  邱永红
  2002年4月5日,中国证监会、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各市场主体高度重视、反映强烈。浮动佣金制一出,四川一券商不久就推出了“零佣金”的做法。按照上述《通知》的规定,“零佣金”意味着券商向客户收取的费用中,只包含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手续费,上述费用均要转移交付给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券商所得为“零”。那么,如何看待某些券商的“零佣金”政策,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是投资者当前迫切关心的问题。
  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是一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民事主体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到上述“零佣金”做法而言,则违背了民法基本原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不得规避法律或合同。该原则涉及到两个利益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在于实现这两个关系的平衡。在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的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而滥用民事权利。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众所周知,边际成本是完全竞争市场中价格决定的主要依据,长期边际成本等于价格是厂商长期均衡的条件。根据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数据,我国证券公司1998年至2000年连续三年达到经纪业务盈亏平衡的平均佣金率大约是2‰,2001年度还要更高一点。我国证券公司毕竟处于发展和培养阶段,目前佣金收入在证券公司全部营业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超过50%,2001年度有约三分之一的证券公司亏损。而上述证券公司一味强行压低佣金收取标准甚至于不惜采取零佣金的做法,对证券业的长远发展和保护投资者利益都将会产生不利影响,不仅会造成证券营业部亏损、不少营业部出局的局面,而且,“零佣金”必然降低对投资者的服务质量,甚至由此引发安全隐患。由此可见,零佣金做法的最终结果是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均严重失衡,从而违背了民法基本原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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