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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矛盾、悖论与时间

司法审查:矛盾、悖论与时间


亚北


【全文】
  司法审查:矛盾、悖论与时间
  
  “矛盾”来源于韩非的一篇寓言故事:
  “楚人有鬻盾与矛者,誉之曰:‘吾盾之坚,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
  在此,“矛盾”说的是两个命题不能同时为真,是一种语言问题。现代的“矛盾”经历矛盾的异化史,已成为事物本身的一种属性,仿佛“莫能陷”可以是矛的一种性质,“于物无不陷”可以是盾的性质,二物不能同时存在。其实二物根本上就不可能存在。来自韩非寓言的“矛盾”经过异化成了“矛盾”的寓言:本来是要在两个不能同时为真的命题中消除一个,变换成阶级斗争中一个得消除另一个。语言对于事物的强制莫过如此。
  当然,事物内部具有“对立统一的双方”的假定能强烈地诉诸人们的常识,但这并不比阴阳互动、五行相生相克高明。后者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中是“和谐”之本,前者现已被认定为“矛盾”之源。这其中的是非还真需专门的长篇巨制才能厘清。
  悖论指数学(或哲学)中的一类特殊命题。比如罗素悖论:y={x|x不属于x},问y是不是y自己的元素?从真可以推出假,从假可以推出真,命题的真假因而不能确定。另举一个通俗的例子,一个岛国很小,只有一个理发师,他的规则是:他只给那些不给自己理发的人理发。他该不该给自己理发?这与罗素悖论是相似的,从该可以推出不该,从不该可以推出该。
  悖论产生的必要条件,是谓词逻辑的主语与宾语同一,用哲学语言说,是主体与对象同一。与矛盾不同的是,悖论在逻辑上不能解决,而矛盾可以通过矛盾律消除。法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用的不是严格的逻辑,而是所谓广义的逻辑,解决矛盾的方法也不能只用矛盾律。因为如果矛盾的命题都与现实问题对应,则矛盾律不可以通过消除命题从而消除相应的问题。从矛盾的命题中构造新的命题从而形成合题,是一种解决方法(即黑格尔的辩证法),但包含正反命题的合题是十分危险的:y是y自己的元素,y不是y自己的元素——这对矛盾的命题可以合在y={x|x不属于x}中,但我们全然不知其真假了。辩证法在我们国家造成人们真假不辨不是没有原因的。
  法学中现喜用“悖论”一词,如果不是指命题的矛盾,则一定是在构造不可知其真假的命题。但法与悖论确是可以联系在一起的,理发师悖论(涉及规则)就与法相关。不过,悖论在逻辑上不能解决是因为逻辑与时间无关,而存在自海德格尔始与时间是有关的,时间在人的行为中更是一个内在因素。如果抽掉时间,则理发师这一生所能做的就是拿起推子又放下,又拿起又放下……如此反复,活脱脱一个西绪福斯。在理发师悖论中,因为时间因素,“该”做之行为未必需要立即就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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