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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初探

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初探


Study of Damage Reparation for Product Liability


王建文


【摘要】在因产品缺陷而事故频发的今天,若不强化产品责任的赔偿,将无以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予以切实保护的时代精神。尤其是在成功地加入了WTO后,面对国际统一市场,一方面,强化产品责任的赔偿,可以体现对国内消费者的平等保护;另一方面,针对国外通行的高额赔偿,通过国内产品责任的强化,也可以促使我国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从而预防出口产品高额赔偿引发的危机。
The thesis points out that the damage created by product should be recompensed fully.The reason why we emphasize the product liability is that we should protect the right of comsumer. We should let the comsumers of inland and abroad because of our entry into WTO.
【关键词】产品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
Product Liability;Reparation for Person Damage;Reparation for Property Damage;Reparation for Person Spirit;Damage;Vindictive Reparation
【全文】
  一、引言
  产品责任作为一个法律问题自从首次出现于1842年英国“温特博汤诉赖特案”[1]以来,便在英美判例法中逐渐形成为相对独立的法律领域。进入20世纪后,产品责任问题随着生产社会化的不断扩大和广泛的社会分工而日益突出。特别是二战后,随着现代工业消费社会的到来,因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的欠缺和疏漏,致产品具有缺陷而造成人身和财产的事例更是层出不穷。而二战以来,西方各国又都表现出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权益的极大关怀。在此背景下,各国都纷纷制定出相应的产品责任法体系,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规范,采取了分散立法的模式。《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构筑起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框架。另外,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是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内容之一。然而,尽管有如此蔚为大观的法律体系,我国在产品责任赔偿方面,还是有诸多不足。尤其是在如今已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背景下,完善产品责任法以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就显得格外重要。一方面,外国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正日益扩大其在华市场份额,在同样发生产品责任的情况下,中国消费者却不能获得外国消费者这同样的保护,显然极不公平。另一方面,我国销往外国的产品因其产品缺陷而承担产品责任时,必须依照外国相关法律承担更高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也要求我们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机制,提高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标准,从而促进企业加强产品责任风险防范意识,促使其提高国际市场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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