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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诚信原则在交易中的经济功能分析

合同法诚信原则在交易中的经济功能分析


张弢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系2000级研


【全文】
  合同法诚信原则在交易中的功能分析
  张弢           
  自罗马法中引入具有浓厚的道德色彩的诚信原则以降,诚信原则历经两千余年的发展,已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共同接受,许多国家的立法或判例中也明确承认了这一原则。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深入,交易的日益频繁与复杂,经济走向规模化、社会化,曾作为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合同法首要原则的合同自由原则的地位似有所下降,而诚信原则经学者的推崇,已渐上升为合同法中的核心原则,甚至被尊为“帝王条款”。可见其在合同法,乃至整个民法中的重要地位。
  诚信原则的内容,学者各有所见,这不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我们可以将诚信原则理解为要求合同当事人在从事与合同有关的行为时应以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为其心理状态和行为准则,以实现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市场经济通过经济流转关系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大量的经济流转以交易的方式完成,而绝大多数交易以合同(协议、契约)为基础、形式和保障。现代市场经济是发达的信用经济,交易的安全、效率和成功越来越依赖于诺言与协议。“……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 在交易中讲究诚实信用,已不仅是道德需求,更多地具有了经济价值。合同法诚信原则因其对合同行为全过程的规制,在维持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费用,鼓励交易成功,解决交易纠纷等方面所起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也值得加以研究。
  一. 维持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
  何谓交易?这是一个基础性的问题。交易就是以物品和劳务为载体的关于未来收益流权利的自愿转让。 这一定义中,表明自愿是交易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有参加交易的自由,也有不参加交易的自由。这反映在合同法上,就是合同自由原则。在一般的经济理论看来,任何的交易都牵涉到两个以上的不同利益的主体,这些利益主体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具有无限的认知能力,能够预测未来,精细地计算及据此计算追求效用的最大化,而且是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基础上追求自己的利益。 因此只要保证当事人自愿地参加交易,确保交易结果的出现,交易即是成功的、有效的。但经济学的超人性、抽象化的思考方式并不能掩盖日常生活中形形色色的交易中的勾心斗角,甚至是尔虞我诈的利益争夺。因此,形象地说,合同自由原则就像是赛跑时的起跑线,它只能保证运动员(交易中的当事人)在起跑时的公平,却无力阻止某一方在比赛时的违规行为,只有裁判才能维护比赛过程与比赛结果的公平,而“裁判”的角色就是由合同法诚信原则担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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