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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其次,新刑法这一规定体现了刑法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机能的统一。立法者绝对不是为了让人们服从才制定法律,而是为了保护法益才制定法律的,所以服从是法律的形式而保护法益才是法律的本质2。刑法也是为了保护法益而存在的,而且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所保护的法益是社会各方面最为重要的法益。由于刑法制裁手段的严厉性,保障人权就在刑法中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正如李海东博士所言,一个国家对付犯罪并不需要刑事法律,没有刑法并不妨碍国家对犯罪的有效的镇压与打击,而且没有刑法的打击可能是更加及时、有效、灵活、便利的3。也就是说,刑法要限制刑罚权的滥用,保障犯罪人的人权。西方刑法学者李斯特称刑法为“犯罪人的大宪章”,就是极言刑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作用。刑法必须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即一方面要尽可能地保护法益,另一方面要尽可能地限制处罚的范围。如果对一切行为都不处罚,可谓最充分地保障了行为人的人权,却不能充分地保护法益,刑法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对任何危害行为都处罚,可谓最充分地保护了法益,但没有充分地保护行为人的人权。所以,在如果不处罚就不能充分保护法益的情况下就应当予以处罚4。这在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中更是如此。一般情况下,对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不予处罚。但在不处罚就不能充分保护法益的情况下,就应当予以处罚。
  综上,1997年刑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刑法报应与预防,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考虑到其身心发育特点与较小的人身危险性,一般采取教育感化的手段,不予刑罚处罚。而对于其实施的情节极其严重的危害行为,因考虑到社会公正与保护法益的需要,予以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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