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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试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袁永超


【全文】
  试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谈新《刑法》第17条第2款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  袁永超    
  【内容摘要】 1997年新刑法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范围从原来规定的5种犯罪规定为8种犯罪,并对立法用语做出多方面的修改。但是,新刑法的规定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如规定所涉及的罪名是否还包括一些相关罪名;一些犯罪的加重情节包含该款规定的犯罪时,应如何处理等。最后,文章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为理论更新、法律解释、修改立法等。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 存在问题 解决途径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学中关于特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对特定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对其他的危害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这一问题是刑事主体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关系到惩罚严重犯罪,维护社会正义和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因此有必要引起相应的重视。对于这一问题,我国1979年《刑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对杀人,重伤犯罪的主观罪过未予以明确界定,年龄也未明确规定为周岁,同时“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还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这都影响了对这一规定的准确理解与适用。1997年刑法修订时,在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新刑法这一规定与1979刑法的规定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笔者认为其仍存在着相当的不足。这里,笔者拟对这一问题略陈管见,以期有利于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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