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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绝对主义到相对主义——犯罪功能别议

  迪尔凯姆从两个方面论证了犯罪作为正常现象的理由:
  首先,犯罪作为正常现象,是因为社会绝对不可能没有犯罪。迪尔凯姆认为,一种行为触犯了某种强烈的十分鲜明的集体情感,就构成了犯罪。为了在一定的社会里使被视为犯罪的行为不再发生,就必须使被损害的感情毫无例外地得到恢复,并有必要的力量来遏制相反的感情。然而即使这种条件存在了,犯罪也不会因此而被消灭,它只是改变了形式,因为犯罪原因本身在使犯罪行为的源泉干枯的同时,马上又开辟了新的源泉。他举例说:“假如有一个由圣人们组成的社会,一个模范的完美的修道院,在那里可能没有纯粹的犯罪。但是,在常人看来很轻微的错误,在那里可能引起常人认为是一般违法行为才会引起的丑闻。因此,如果这样的社会被赋予审判权和惩罚权,它会认为这种行为是犯罪,并按照犯罪行为予以惩处。廉洁的人以一般人对待真正的犯罪行为才有的严肃态度对待自己在道德方面的细小缺陷,也是同样的道理。”[6]迪尔凯姆认为,阻止犯罪的集体情感在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强大到完全消灭个人独创精神的程度,个人独创精神与集体情感的分歧就难免带有犯罪的性质。“使这些分歧带有犯罪性质的,不是分歧本身的重要性,而是公众意识给予分歧的重要性。如果这种公众意识很强,具有足够的绝对能使这些分歧缩小的可能性,那它就会成为一种敏锐的、十分苛刻的力量,以在他处只是用来对抗重大分裂的强度来反对任何一点小的分歧,并把这种分歧看得与重大分裂同样严重,即视分歧具有犯罪性质。这样,犯罪就成为必然的。它同整个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联系在一起,由此也就成为有益的,因为与犯罪有密切联系的这种基本条件本身是道德和法律的正常进化所必不可少的。”[7]在这里,迪尔凯姆不仅提出了犯罪认定的相对性的问题,而且提出了犯罪存在的必然性的结论。  
  其次,犯罪作为个人的独创精神的体现,对于道德意识的进化和集体情感的形成还具有促进作用。他指出:“要使道德意识能够向前发展,就必须使个人的独创精神能够实现。然而,要让意欲超越自己时代的理想主义者的独创精神表现出来,也得让落后于自己时代的犯罪的独创精神能够实现。这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不仅如此,犯罪除了具有这种间接的效用外,它本身对于道德意识的进化也起着有益的作用。它不仅要求为必要的改革开辟广阔的道路,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它还为必要的改革直接作了准备。哪里有犯罪,哪里的集体情感就处于为形成新的形式所必要的可塑状态。不仅如此,犯罪有时还为预先决定集体情感应采取什么形式作出过贡献。”[8]迪尔凯姆以苏格拉底为例,按照雅典的法律,苏格拉底就是一个罪犯,对他的判决也完全正确。然而他的罪行,即他的独立的思想,不仅对全人类有益,而且对他的祖国都是有益的,因为当时雅典人的传统已经不再适应他们的生存条件,他的罪行为雅典人所必需的新的道德和新的信仰的形成作了准备。按照迪尔凯姆的观点,如果对犯罪作这样的换位思考,犯罪就以一种全新的面目摆在我们面前:“罪犯已不再是绝对的反社会存在,不再是社会内部的寄生物,即不可同化的异物,而是社会生活的正常成分。不应该把犯罪放在极窄的范围内观察,当犯罪率下降到明显低于一般水平时,那不但不是一件值得庆贺的事,而且可以肯定,与这种表面的进步同时出现并密切相关的是某种社会紊乱。”[9]在这里,迪尔凯姆不仅指出了犯罪存在的必然性,而且离经叛道,进一步论证了犯罪的积极功能,因而也遭致了许多卫道士的激烈围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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