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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制时代的法律观念及法理学研究

  最后,值得指出的事,虽然帝制时代中国法律观念的影响导致了法律工具论和词讼的法外解决,但这决非仅仅是一种单向的因果关系。某种意义上,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互为因果的、互动的而密切的。
  作者简介:
  支振锋,男,(1978—),西北大学法律系
     主要从事法理学、法史学、民商法研究
   刘德华,女,(1979--),西北大学法律系
     主要从事人格权法、法史学研究 
   
  注释:
  (1) 《中国制度史》,吕思勉,373页,上海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
  (2) 《史记·秦始皇本记》
  (3) 《汉书·元帝纪》
  (4) 《汉书·董仲舒传》
  (5) 转引自《唐明律合编》(清)薛允升 法律出版社
  (6)《唐律·名例律》   
  (7)《唐律·贼盗律》      
  (8)《明律·刑律》     
  (9)《尚书·多士》     
  (10)《贞观政要·君道》 
  (11)《汉书·贾谊传》     
  ⑿《纸上经纶·卷五》,(清)吴宏,见《明清公牍秘本五种》,22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当时司法当局对讼师的态度甚至对整个诉讼的态度,你看,诉讼之风乃“刁风”,极为“恶俗”,而讼师则被斥之为“讼棍”。
  ⒀同⑿,页233。
  ⒁《瞿同祖法学论文集》,页408,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⒂《明律·吏律》
  (16)同⒂ 
  (17) 同⒁,页279 
  (18) 同⒁,页280
  (19) 《南齐书·孔稚 传》
  (20) 《汉书·董仲舒传》
  (21) 《后汉书·光武帝纪》
  (22) 《贞观政要·实详》。在行刑方面,刑忌也是极多的,如春秋决狱等。《唐律·断狱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另,瞿同祖先生对巫蛊与法律的关系也有所论述。
   (23) 《日知录·卷二》
  (24) 转引自钱鍾书《管锥篇》
  (25) 《隋书·刑法志》
  (26) 同(25) 
  (27) 《隋书·炀帝纪》
  (28) 同(25)
  (29) 《唐律疏议·名例律》
  (30) 《唐明律合编》,(清)薛允升,法律出版社
  (31) 《史记·萧相国世家》
  (32) 《法律教育·自序》,孙晓楼,页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 
  (33) 《左传·昭公二十八年》 
  (34) 《史记·秦始皇本记》
  (35) 详见《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张国华,页176,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 
  (36) 同(34)
  (37) 同(34)
  (38) 同(34)
  (39) (转引自《沈寄 先生遗书·申明亭》 
  (40) 《明史·循吏列传》
  (41) 《三国志·魏书·卫觊传》
  (42) 同(25) 
  (43) 《唐六典·国子监》
  (44) 《大诰·颁行大诰》
  (45) 《宋史·选举志》
  (46) 《明史·刑法志》
  (47) 同(12),页218-219。这是县令的一篇告示,不过,从内容看,县令想尽了种种办法,但民众参与积极性依然不高。
  (48) 《大清律例集解·序》。当然,公开宣判的过程、行刑的场面、法官的判决书,也都能算得上是一种方式的法律宣传教育
  (49) 《寄移文存·法学盛衰说》
  (50) 《罗马法原论》(上),周楠,页13,商务印书馆,1994年
  (51) 《西方法学史》,何勤华,页61-98,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本部分对何先生研究成果多有借用,特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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