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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制时代的法律观念及法理学研究

  其实,即使是在宋代以前,纵观整个帝制时代,由于重礼轻法及大学教育不发达,中国法律教育的规模与深度都是不堪与西方同一时期相比较的。比如罗马,周楠指出:“罗马法的发达,主观上是罗马统治者重视法学,尊重法学家的结果。当时,罗马设法律院校,编订法典,上层人物都以学法为荣,以不懂法为耻。要想做大官,一定要先当一段时间的法官,退职的大法官,则多入元老院,也往往被派到外地作总督。(50)
  就连“黑暗的中世纪”,西方法学教育也在蓬勃进行。8世纪末,意大利伯伦纳大学就有人在讲授法律,并逐渐形成两大法学学派:注释法学学派和评论法学学派。伯伦纳大学的影响波及整个西欧,并间接促成了《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诞生。在伯伦纳大学的影响下,西欧建成了几十所大学讲习法律,其中包括著名的雷焦大学(约1188年)蒙特利尔大学(12世纪末)、牛津大学(12世纪末)、剑桥大学(约1209年)、以及巴黎大学等。这些大学在以后的发展中几经沧桑,但大部分都成为中世纪以后各国著名法学家的摇篮,如法国人文主义法学派的代表居亚斯、私法学家朴蒂埃、习惯法学的编纂者迪穆林、公法学家博丹、法学大师孟德斯鸠;英国的培根、布莱克斯通;以及德国法学家胡果、萨维尼、耶林等。中世纪大学法律教育的兴起,与当时西欧的宗教改革、文艺复兴紧密相连,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及登上历史舞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51)这些是任何国家都不能比拟的。
  四、法理学的研究与成果
  马小红先生曾指出,“中国传统学术以经学为主,视刑名律学为‘俗学’,士大夫及文人学者自视清高,鄙薄致用之学,因而耻于谈法。乾嘉学派对古籍的研究造诣颇深,唯独不言古法。这种‘祖尚玄虚,律令科条,委之胥吏。’(《九朝律考· 序》)的风气造成了中国古代社会法学的枯萎衰败。……在帝王眼中,法律是治人之具;在大臣眼中,法律是规矩、权衡与绳墨,在普通百姓眼中,法律是棍棒、刑具与监狱。因此,中国古代可称是一个重法制,而轻法学的社会,言法者言用不沿本。”(52)
  此为一针见血的精辟之论,我们已经只知道,中国古代并没有形成“法律”这个专门术语。自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律学在中国古代法文化苑中一枝独秀,律学所发展的形态及其所得的成就,是衡量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重要尺度。”(53)可以说,律学的发展及是有“中国特色”的中国帝制时代法学的发展。
  秦代以吏为师,《云梦秦简·法律问答》就是官吏解释法律的物证,它又反映了律学依附于官府的状况。两汉律学是适应政治大一统的需要,以引经注律为主要特征,并通过这为引礼入法开辟了道路。董仲舒引经决狱,到了东汉,研究儒家经典的章句之学也运用于注律,如杜周、杜延年的大杜律与小杜律;叔孙通、郭令卿、马融、郑云等人则各为章句,使律学成为经学的分支而得以发展,也推动了礼法的结合。梁治平评论道:“仅就法律的发展来说,引经断狱也好,法律章句也好,都是汉人试图在法律中重建价值体系,并且围绕着这一核心创立更加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更加确定之法律秩序的自觉尝试”。(54)
  三国两晋南北朝为律学发展的重要阶段,魏律即出自陈郡、刘劭、韩逊、庾嶷、荀况、等大儒之手;晋律则出自贾充、郑冲、荀凯、荀勖、羊祜、王业、杜预、裴楷、周权、郭欣、成公绥、柳轨、荣劭等编者之手,因此,法律儒家化更为显著。而儒者陈群、刘劭、钟繇、傅平、丁义、曹义、、王朗等也成了著名法学家。这时形成了以张裴(《汉晋律注》、《律解》)、杜预(《律本》)、贾充(与杜预合著《刑法律》)等为代表的律学家,其中张、杜的注释律本还被赋予国家权威,颁行全国。同时,律学在立法技术、法律运用、刑名原理、科罪量刑、法律术语概念等研究上成就突出,注释内容趋规范化、科学化,因此,律学脱离经学,成为独立的学科。
  以永徽律疏为代表的唐代律学,标志着中国传统律学进入成熟阶段。以长孙无忌为代表的众多律学家,历经十年,在总结魏晋注释律学的基础上又有新的发展。永徽律疏既有对于法律精神、法律原则与名词术语的规范性注释,也有实际操作中可能发生问题的预见和处理,表明律学发展达到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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