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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解的公众 蒙冤的法院——刘秋海诉北海市银海区交警大队案评析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可见,行政法规授权交警有权扣押有交通肇事“嫌疑”的车辆。这个“嫌疑”当然不是凭空猜测、胡乱怀疑,而应当有一定证据可以合理地怀疑那辆车是肇事车辆。所以,法院要审查的是,交警在扣车当时是否有足够的证据使得他相信刘秋海有交通肇事的嫌疑。在本案中,交警在扣车前有伤者陈小俐亲属的报案,报案人指认刘秋海的车辆为肇事嫌疑车辆,交警并察见刘秋海的车辆有明显碰撞损坏的痕迹。综合上述事实,应当认为交警有合理的证据怀疑刘秋海的车辆是交通肇事嫌疑车辆。也许,交警的怀疑事后可能被证明是错误的,但人们不能根据事后调查、认定的事实说,交警的扣车决定就是违法的。交警扣车是否合法,与刘秋海“事实上”有没有交通肇事没有关系,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正确也没有关系。所以,在这个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不需审查刘秋海“事实上”是否交通肇事,也不需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正确。
  法院的判决书提到:“五月二十九日被上诉人根据检验结论和鉴定结论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广东26-01150号农夫车为肇事车辆,司机冯昌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这里,法院仅仅是在叙述案情经过时,转述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并不意味着法院肯定该事故责任认定。所以,与一些专家的理解相反,法院判决并没有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它既没有说刘秋海是交通肇事,也没有说刘秋海是好心救人。
  正因为这样,尽管刘秋海在本案中败诉了,法院维持扣车的行为并不意味着法院认定刘秋海交通肇事(当然,即使刘秋海胜诉了,也不意味着法院认定他是好心救人)。
 
  二、将法律的不完善与法院依法裁判区分开来。
  在满心期望刘秋海的冤屈能够早日昭雪的人们看来,这样的法律――只审扣车行为是否合法,而不管对刘秋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正确――似乎令人泄气。有没有别的途径能够解决对刘秋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刘秋海要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两条途径。一条途径是,在陈小俐诉刘秋海交通事故赔偿的民事诉讼中,刘秋海可以据理力争,否定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另一条是假设的:假如公安机关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刘秋海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那么刘秋海可以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在此过程中,刘秋海也可以附带地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在这两种情况下,法院都应当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当然,从理论上讲,刘秋海洗雪“不白之冤”最主动、最便捷的办法莫过于直接起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请求法院“给一个说法”。与大多数人一样,我们也倾向于法律应当给刘秋海这样的机会。可是,这里有一个法律的障碍。最高法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鉴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我们认为,上述通知的规定有违行政诉讼法的精神,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然而,在该通知被废止或者撤销前,法院是否可以不遵守该规定呢?这是很让人犹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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