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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解的公众 蒙冤的法院——刘秋海诉北海市银海区交警大队案评析

  另一位专家批评道:
  广西高院的行政判决书说:“被上诉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正确与否不在本案审查范围之内,本院不予审查。”……我觉得高院的判决书在关键之处给北海中院的那份判决作掩盖。这是钻法律的空子,回避问题。
  还有学者更激烈地指责:
  如果法律对于刘秋海这样一位“见义勇为却被交警部门错定为肇事逃逸”的善良公民,不能给予足够的救济,那么,这将是中国法律的耻辱,也是中国法官的耻辱,因为他们以一种愚蠢和冷漠的方式亵渎了“见人危难,援手相助”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从终审判决看,这一耻辱已经写进历史。
  三  尘埃落定评刘案
  刘秋海诉交警队案件尽管终审判决已有一年多,余音渐息,但仍留下许多可讨论的问题。要全面、准确地评价刘秋海诉交警大队案件,并非一件轻松的事。如果不对案件事实(包括法庭审理的全过程)和适用法律作一番细致考察和论证,恐怕难有公允的结论。
  本文的目的不在于对该案条分缕析,全面评价,而是从反思该案中“舆论监督司法”的得失出发,针对判决前后的一些议论作一个剖析。
  我们认为,在评价刘案判决的时候,有必要澄清一些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和原理:
  一、应当把暂扣行为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分开。
  判决书写道:“被上诉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正确与否不在本案审查范围之内,本院不予审查。”这一点导致了激烈的批评,而所有的批评都源于对行政诉讼法的误解。
  为什么法院在本案中居然不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首先必须明确,本案是行政诉讼,刘秋海起诉的是交警大队扣押汽车的决定,要求的是撤销该决定。从法律性质上讲,暂扣肇事嫌疑车辆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它是交警部门在查处交通事故过程中,为了防止车辆逃逸或者毁灭证据,给进一步的调查或者处理造成困难,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对有关车辆予以暂时扣押。这是一种临时性、中间性的处理决定,不是对事故责任的最终认定,也不是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所以,法院在本案中仅对交警扣车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如果扣车行为是合法的,就应当判决维持该行政行为;如果扣车行为不合法,就应当撤销该行政行为,并根据具体情况考虑给予赔偿。与扣车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没有关系的,法院就不予审查。
  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扣车行为是否合法有没有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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