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误解的公众 蒙冤的法院——刘秋海诉北海市银海区交警大队案评析

  法院的理由是:
  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和最高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本案仅就被上诉人(交警大队)暂扣上诉人(刘秋海等)车辆及其行驶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被上诉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正确与否不在本案审查范围之内,本院不予审查。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有权对肇事嫌疑车及其车牌、行驶证等予以暂扣审查的规定,被上诉人根据交通事故受害人陈小俐及其亲属的报案和指证,以及经查看发现广东26-01150农夫车确有碰撞痕迹和上诉人刘秋海、冯昌炳亦承认3月12日晚曾驾驶该车到过事故发生地的事实,将该车认定为肇事嫌疑车,对该车及其行驶证采取暂扣措施,以待调查处理,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林国兴扣押车辆及其行驶证前经领导批准同意,扣车时出示了执行公务证,及当场开具暂扣凭证,均有证据证实,其扣车、扣证属执行公务的合法行为……
  在“刘秋海事件”一连串的诉讼中,刘秋海诉交警大队扣车的行政诉讼是法院第一个作出判决的案件。在关心此案的许多公众看来,这样的判决太令人失望了:法院没有改正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没有昭雪刘秋海的冤屈!
  有家报纸的社论称:
  和本报一样,对“刘秋海事件”,多数的权威媒体都进行了独立调查,除北海本市及广西的少数媒体外,几乎所有媒体的调查都表明刘秋海见义勇为,陈氏兄妹恩将仇报,北海交警违法办案。而北海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行政、司法机关则自始至终都认定刘秋海是肇事者。
  一位法律学者评论道:
  判决中维持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区交警大队所作暂扣刘秋海的五十铃农夫车和该车行驶证的决定,也就是刘秋海不是好心救人,而是交通肇事。看到判决书后仔细进行了研究,又看了前后几篇关进于本案的报道,不禁拍案而起。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