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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养鱼法为啥整不出来?

中国的养鱼法为啥整不出来?


秦拓


【全文】
  中国的养鱼法为什么整不出来?(续)
                    秦 拓
  “武汉蛮人”徐国栋先生上回书讲道,中央某机构养鱼法考察团在乌托邦进行详尽深入“考察”的景况(《中国的养鱼法为什么整不出来?》,载《法学》2000年第二期)。徐先生不明白,十年弹指,养鱼法时至今日为啥还没整出来?其实,“徐蛮人”长期偏居乌托邦,沉溺于理想国法的研究,对国内的大好形势有所不知。小弟为混口饭吃列添小吏,折腰之余对养鱼法起草情况略知一二,不妨狗尾续貂。
  话说该考察团并非效率不高,相反,在回国的飞机上就确定了团中那位中央某机构的行政人员来执笔考察报告。该同志尽管平日工作与养鱼或养鱼立法八竿子不沾边,但考虑到自己承蒙领导关照才捞到随团考察的机会,一路上又待遇同等丝毫未被看贬,只好硬着头皮答应下来。好在此次带回了阿东阿西翻译的乌托邦养蛇法第18 条修正案加上与安德雷阿博士的座谈纪要,心中有谱。
  不日,一份洋洋万言的考察报告大功告成,报告第一部分照例介绍考察的基本情况,诸如走访了乌托邦“养鱼”中心,与国际著名“养鱼”法专家安德雷阿博士座谈云云,当然不忘强调考察团一路如何风尘仆仆,抓紧宝贵的时间和机会不辱使命的情况,特别是团长大人带病坚持“考察”,大开眼界,收获甚丰,考察圆满成功等等;第二部分叙述乌托邦“养鱼法”的最新发展。重点介绍了乌邦养蛇法及其第18 条修正案的相关内容,只是将“养蛇法”变为“养鱼法”;第三部分是我国养鱼立法可以借鉴的经验。一是加强养鱼业的行政管理,实行依法治鱼。二是依法治鱼的关键是全面实行行政审批、许可制度。三是为保证全面审批许可制度的贯彻执行,应加大执法力度,实行重罚。唯有此,方能与国际接轨。等等,等等。
  报告经团长过目润色后,报该中央机构分管养鱼立法的某领导圈阅。领导阅后,认为条理清楚、“干货”甚多,同意配上考察团在乌托邦太阳城大教堂前的气宇轩昂的留影作压题照片,在该机构机关刊物上全文照登。这是后话,按下不表。
  单说养鱼法起草小组据此报告,以及该小组其他成员分别在东赢扶桑国、东南亚女儿国和彼岸美丽国的考察报告的精华,结合中国养鱼实际,字斟句酌,制定出养鱼法(征求意见稿)。草案共分六章83条。第一章,总则,规定立法目的,养鱼法的任务、基本原则等等。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促进养鱼事业的快速有序发展,加强养鱼管理,促进依法治鱼,结合实际,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法┅┅;第二章,河海养鱼┅┅;第三章,鱼塘养鱼┅┅;第四章,养鱼行政管理,分别规定执法部门(即负责起草养鱼法的该中央机构及其地方对应机构)、权限(主要规定养鱼用水用地、养鱼器具、鱼苗、饲料的生产运输经营审批许可制度和养鱼卫生检疫制度等十八项审批权限;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上述管理制度的处罚措施及具体处罚标准,如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以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规定;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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