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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的当代命运

  (三)对存废之争的评价
  劳动教养存置论与废除论各自从不同侧面或同一角度提出保留或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理由。应当承认,双方所持之论都有一定的道理,不能简单地肯定一方而否定另一方,否则会顾此失彼,失之公允。那么,如何评价这两种针锋相对的主张,从中决断取舍?这不仅关系到劳动教养制度自身的前途命运,而且关系到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我们认为,可以从理论、事实、价值几个层面来分析这一问题。从理论层面来分析,要看劳动教养制度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是否已经丧失或者发生动摇,这涉及到应不应该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问题;从事实层面来分析,要看劳动教养制度在实践中的政策效应如何,是功大于过,过大于功,还是功过掺半,以及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是先天就有的,还是后天生成的,这种弊端能否被克服,这涉及到需不需要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问题;从价值层面来分析,要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与发展是否具有价值基础,能否取消该种法律制度,倘若取消它会导致什么后果,可不可以找到其它更合适的措施取而代之,这涉及到能不能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问题。以下我们将分别从理论、事实和价值这三个层面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作进一步的透视。
  1、从理论层面来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和发展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这一理论基础就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这点决定了劳动教养制度不应该废除。
  劳动教养制度是党和国家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改造社会,改造人类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际而进行的一项基本政策实践。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任务是改造人、挽救人、教育人。在劳动教养制度走过的四十多年的风雨历程里,尽管其性质随着收容对象的变化而有所改变,但是劳动教养“改造人、挽救人、教育人”的宗旨始终未变。在劳动教养实践中,不可否认,出现过劳教就是“二劳改”的偏差和失误,而且这一现象至今仍未消除,但是,这是制度具体运作时所出现的异化现象,而非劳动教养制度本身所固有的。况且这种异化现象并不能改变劳动教养制度的本质属性,也不能抹杀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功绩。在新的历史时期,尽管马克思主义的某些具体说法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发展,但是其关于改造社会,改造人类历史使命的学说并没有过时,它将继续成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发展的哲学基础。毛泽东思想是一个博大精神的理论宝库,它也为劳动教养制度的创立与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早在1984年中国法学会组织的全国毛泽东思想法学理论研究会上,著名法学家张友渔同志就指出:毛泽东同志关于建立劳动教养制度的理论是突破刑法理论旧框框的一大创举。旧的刑法理论不懂得区分两类性质矛盾,更不善于处理两类矛盾,对人民内部只是机械地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人民内部当中的一些大法不犯,小法常犯,屡教不改,扰乱社会治安,但罪行轻微,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或则治罪处罚,或则放纵不管。毛泽东同志针对这种情况提出了劳动教养理论,创立了劳动教养制度[xl]。那么,毛泽东劳动教养思想包括哪些内容?概而言之,主要有:(1)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思想。在毛泽东思想理论宝库中,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有许多方法,如解决内部经济利益的矛盾,用按劳分配的方法;解决人民群众与政府的矛盾,用民主集中制的方法;解决科学文化领域内的矛盾,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法;而对于人民内部出现的罪错问题,不够刑事处分的,则用劳动教养的方法。中国劳动教养的理论与实践,就是在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思想指导下创建和发展的。办好劳动教养,必须坚持毛泽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思想[xli]。(2)关于教育挽救失足者的思想。毛泽东一贯强调,要办好中国的事情,必须团结大多数人,对于那些失足者,包括一部分罪行轻微的反革命犯也要教育挽救。为此,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提出:对劳动教养人员应当采取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把他们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进一步规定,劳动教养人员解教后,就业上学不受歧视,并形成一系列给出路的政策。1982年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再次明确教育挽救失足者的思想。进入八十年代以来,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变化,劳动教养收容的对象大部分是失足青少年。因而,教育挽救工作更显示其重要性[xlii]。(3)坚持预防为主,减少犯罪的思想。“防范重于惩罚”,这是治理违法犯罪的基本经验。对于违法犯罪的治理,毛泽东同志一贯主张以预防为主。劳动教养,是预防违法犯罪,防止矛盾激化的重要方法之一,是毛泽东预防犯罪思想的重要体现。从法律意义上看,它弥补了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和治安法律制度的结构性缺损,把违法犯罪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正是取预防之道。当前,世界各国的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是非刑罚化,非监禁化,而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则开创了把违法行为阻滞在犯罪之前,由先前的重视“已然犯罪”的惩罚转向强调“未然犯罪”的预防,这点正符合非刑罚化,非监禁化这一教育刑思想[xliii]。(4)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思想。毛泽东历来强调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劳动教养人员是社会的不安定因素,通过矫治其不良心理和不良习惯,把他们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是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重要方法,因而也鲜明地体现了毛泽东思想[xliv]。总之,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主要是在毛泽东上述思想指导下创立的,劳动教养制度也不断充实、完善和发展着毛泽东思想。尽管在新的历史时期,劳动教养制度遇到现实的严峻挑战,但是,毛泽东同志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思想没有因之而动摇,它将继续指导着劳动教养的理论和实践。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其关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是劳动教养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全面改革和理论创新的行动指南。总而言之,在劳动教养走过的四十多年历程中,尽管出现过种种失误和偏差,甚至惨痛的教训,但这不是劳动教养制度赖以产生的思想理论本身所引起的,恰恰相反,是没有正确地贯彻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把立法滞后和司法异化的弊端归结为劳动教养制度本身,进而否定其理论根基的正确性,主张取消劳动教养是不可取的。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机遇面前,劳动教养只能坚持,不能废除,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我们应该继续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完善劳动教养立法,改进劳动教养司法,推动劳动教养工作全方位的改革与发展。
  2、从价值层面来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和发展有着坚实的实践基础。这点决定了劳动教养制度不能废除。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劳动教养工作几十年的成功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存在价值,具体表现为:(1)劳动教养是预防犯罪的一道重要防线。违法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因而治理违法犯罪也应该是多种形式,多道防线。劳动教养便是其中的一种形式,一道防线。它与社会帮教,工读教育,治安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预防犯罪的网络体系。具体而言,劳动教养作为弥补治安处罚与刑事处分之不足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适用于那些有严重违法和轻微犯罪,给予治安处罚失之偏轻,而给予刑事处分又失之过重的人。这些所谓的“大法不犯,小法常犯,罪错不断,屡教不改”的人在社会生活中是大量存在的,如果没有劳动教养这一措施,那么对这些人或者给予治安处罚,或者给予刑事处分,前者由于罚不当罪,根本起不到惩戒作用,反而会使其产生侥幸心理,进而重蹈覆辙;后者由于罚过其罪,极易使之产生吃亏感,甚至出现对抗情绪和报复社会的逆反心理,同时还会增加监狱的负担和交叉感染的机会。显然,这两种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只有将劳动教养介于两者之间,才能做到轻重衔接,严密合理,使我国预防犯罪的机制健全合理,浑然一体。更为重要的是,与刑事处罚和治安处罚只关注行为,重视追责于后、消极惩罚不同,劳动教养关注的是行为人,强调的是早期干预,积极预防。同时这一制度的设立还弥补了我国刑法中“惯犯”、“职业犯”、“身份犯”设置之缺陷,填补了我国预防犯罪体系的结构性缺损。因而,作为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的一道重要防线,劳动教养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占有不容忽视的地位。如果取消这一措施,在法律制度上将出现“盲区”,在矫正罪错,治理社会治安的机制和手段上将缺少必要的环节,大量有严重违法或轻微犯罪的人将得不到有效的处理。(2)劳动教养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一种有效形式。劳动教养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大法不犯,小法常犯,为害一方,主观恶性较深,处于犯罪边缘或已经构成犯罪,不够刑事处罚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把这些罪错不断,屡教不改,扰乱社会治安的人收容起来实行劳动教养,一则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改变他们所处的环境,矫正他们的不良行为与不良恶习,消除诱发他们继续犯罪的条件,从而有效地遏止他们对社会的破坏作用,维护社会的安定;二则可以切断他们对社会上其他守法公民的引诱、腐蚀、拉扰作用,使更多的人免于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三则可以警戒社会上其他不稳定分子或潜在的犯罪分子,使他们悬崖勒马,不去实施或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这种在刑事政策上具有缓冲、防范作用的措施,与刑罚的事后消极处罚相比,更具有积极的预防作用。从世界范围来看,对这类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扰乱治安,危害公众的人存在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有的国家把他们纳入刑罚调整的范畴,有的国家则采用保安处分的形式。这是由西方国家犯罪概念中无定量因素所决定的(即只要某一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不论其造成的危害结果如何都构成犯罪)。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含有定量因素,这点决定了我国不能盲目采用国外的刑法理论,也不能不加分析地采用保安处分措施,而必须坚持符合中国国情的劳教制度。(3)劳动教养是教育、挽救、改造失足青少年的一个重要阵地。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措施,其积极作用还在于通过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技术教育和组织他们参加生产劳动和其他有益的集体活动,改变他们的不良思想和恶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劳动教养制度创立四十多年来,教育改造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据官方统计,截止1997年,劳动教养已经教育挽救了300多万轻微违法犯罪人员,改好率高达90%,解教人员回到社会后,大多数能够遵纪守法,安居乐业,自食其力。这一切都说明,劳动教养是一项荡浊扬清,矫莠为良的制度。尽管目前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种种缺陷和弊端,如立法滞后,法律地位不明,审批随意性大,缺乏正当的司法程序,对功利的追求远甚于对公正的关注。但是,这些弊端并非不能克服,也不是劳动教养所独有的。更何况从社会功效来看,劳动教养制度从总体上说还是功大于过。所以,不能废除,只能改革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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