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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有评断标准吗?——对我国当前司法鉴定现状的反思

  在当前鉴定结论的评断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下,法官遇到同一个案件有不同的鉴定结论应如何采信呢?笔者认为,法官首先应对案件的其他证据进行查证,然后再对鉴定结论的理论依据的科学性和手段方法的可靠性进行评断,毕竟科学的东西能经受住来自各方面的质疑和评价。如果依据的是普遍承认的标准,应予采信;如果依据的是新技术和新方法,则应判明其是否得到足够的测试或实践的验证;如果仍然无法作出判断时,应考虑采用省一级司法鉴定委员会的终局鉴定结论作为定案的依据。(当然,这需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终局司法鉴定委员会为前提,目前,黑龙江省和重庆市都已建立了司法鉴定委员会,并收到较好效果。)一方面,终局司法鉴定委员会的技术力量、检测手段、仪器设备等相对来说更优势一些,作出的鉴定结论相对来说更具科学性,更接近于事实。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如前面所举案例一,同一个案子,有不同的鉴定结论七八份,拖了七八年没有解决,这不但造成了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而且使司法鉴定的权威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从诉讼效益的角度来看是不可取的。诚然,终局司法鉴定委员会也可能作出不正确的鉴定结论,但这是“两权相害取其轻”的价值权衡后选择的结果。正如两级终审制的终审法院也可能作出错误判决一样,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救济。
  总之,鉴定结论的评断标准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司法鉴定的作用就会受到影响。在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今天,建立一套客观可行的鉴定结论的评断标准,是各国法学家和鉴定工作者面临的重要任务。[15]
  参考文献:
  [1]王美丽.也谈司法鉴定的法律完善[J].公安大学学报.2000.(5).51.
  [2]穆珠.司法鉴定三例[J].中国商法.2000.(6).46.
  [3]樊崇义等.我国刑事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4).3.
  [4]徐立根.论鉴定[A].何家弘.证据学论坛第一卷[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26.
  [5]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553.
  [6]徐立根.论鉴定[A].何家弘.证据学论坛第一卷[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27.
  [7]徐立根.论鉴定[A].何家弘.证据学论坛第一卷[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21-23.
  [8]徐立根.物证技术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108.
  [9]宫万路.鉴定人制度比较研究[A].何家弘.证据学论坛第一卷[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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