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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有评断标准吗?——对我国当前司法鉴定现状的反思

  以上两种观点都对我国目前这种同一案件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混乱现象作了深入剖析,均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笔者认为,他们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没有论述到“点子”上。诚然,鉴定机构设置的混乱,鉴定人队伍的良莠不齐确实是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但仅仅是“原因之一”而非主要原因。试问,在鉴定机构设置比较合理,鉴定人队伍比较“良”的情况下,这一现象就能避免吗?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鉴定结论的评断标准问题没有解决。我国除在法医鉴定方面已颁布《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外,其余的鉴定都没有标准可供参考。
  司法鉴定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技术作出鉴别判断,其结论仅与科学技术本身有关,与鉴定人所在单位的性质、级别和鉴定人职称的高低无关。科学是人类积累起来的对社会的规律性认识,科学结论的产生依赖于他采用的手段和依据的理论的正确性,评断鉴定结论的标准是其理论依据的科学性和手段方法的可靠性。但是科学技术的分支成千上万,并且任何一门学科的技术和方法都在不断地发展变化,因此要确立一套具体可行且有保障措施的鉴定结论的评断标准绝非易事。况且,司法鉴定所要解决的专门问题各种各样,从其分类可以看出其内容几乎无所不包。司法鉴定一般分为以下六大类:(一)法医学鉴定,其又分为法医尸体鉴定、法医活体鉴定、法医物证鉴定;(二)物证技术学鉴定:(1)痕迹鉴定,如指纹鉴定、工具鉴定、枪弹痕迹鉴定等;(2)文书物证鉴定,如笔迹鉴定、伪造文书鉴定、图章印文鉴定等;(3)化学物证鉴定,如微量物证鉴定、爆炸射击残留物鉴定、毒品毒物鉴定等;(4)生物物证鉴定;(5)音像物证鉴定;(三)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四)司法会计鉴定;(五)司法工程技术学鉴定;(六)司法商品鉴定。[7]要把如此众多的鉴定每一个都制定具体的标准是不可想象的,正如一位教授所言,“就司法鉴定与科学技术紧密结合程度来看,要想在全国范围内制定一个统一的、明确的具体标准根本不可能,也不现实,否则我国的司法鉴定水平将会停滞不前”。例如指纹鉴定,众所周知,指纹有“人各不同、指指相异;特征稳定、终身不变”的特性,可以进行人身同一认定,因而有“证据之王”、“人身同一认定可靠工具”的盛誉。[8] 但这是在研究清晰、完整的指纹得到的结论,现实中许多犯罪分子遗留在犯罪现场的指纹大都残缺不全、模糊不清。进行指纹鉴定时,一般都是根据指纹的细节特征点的数量来确定,尤其是高质量的细节特征点的数量,但一枚指纹具有多少个细节特征点才能够进行鉴定呢,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有人认为5个细节特征点就可以进行鉴定;有人认为8个细节特征点才可以进行鉴定;也有人认为12个细节特征点才可以进行鉴定。这样,对同一枚指纹,由不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就可能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再如笔迹鉴定,其理论上的科学基础是书写动作习惯的基本属性即“反映性”、“特殊性”、“稳定性”,但同时书写动作习惯又受书写人的年龄、文化程度、职业、心理、书写环境、书写姿势、主观动机等因素的影响。而且因鉴定人所掌握的进行笔迹鉴定所必需的哲学、生理学、心理学、语言学、物理学、化学等多门科学知识多寡不同,其对笔迹鉴定的标准也有不同的认识,如普通汉字的鉴定,有人认为5个字就可以进行鉴定;有人则认为10个甚至20个字才可以进行鉴定。拼音文字与阿拉伯数字也是这样。由此可见,对像笔迹鉴定这样建立在科学理论基础上的所谓“经验型”鉴定来说,确定一个评断其结论的标准是很困难的,尤其像签名笔迹和伪装笔迹等字数比较少的鉴定,确定一个评断标准几乎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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