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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件的处理

  二、医疗鉴定与司法鉴定的问题
  对医疗纠纷的处理虽然在1987年6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应由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其所作的结论或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是法院审理和定判的证据。时下,对医疗纠纷的处理 , 有的以医疗鉴定为证据,有的兼用医疗鉴定和司法鉴定,有的仅以司法鉴定为证据,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人身伤害赔偿原则处理,各行其是,自然有不规范,不公平之嫌。
  医疗鉴定是指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医疗事故或事件所作出的集体鉴定。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经人民政府批准,由各个专业的医学专家和法医及医院管理专家组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一项科学性、技术性、政策性很强而又极其复杂的工作。因为医学是生命科学、生命的多样性、复杂性、差异性,就决定了医学本身的复杂性,医学对疾病的认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现代医学虽然有了很大的进步,但还是有其局限性。有的疾病才刚被人们认识,但治疗上尚未攻克。很多疾病的发生、发展机理尚不清楚。甚至有的疾病可能尚未被认知。所以在鉴定时,需要丰富的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只有这些大多数在临床一线、二线工作的高水平、高素质的专家,才能甄别医疗事件的技术性是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能独立进行技术鉴定,并不意味着它可以摆脱有关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它是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有关机关部门有权对其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而且,医疗鉴定必须遵守五条原则:一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二是客观公正原则;三是以行政处理和行政调解的原则;四是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 五是“三不放过”原则。这些都是《医疗事故处
  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的。《办法》实施十余年来,取得了很大成绩,它对医疗事故的处理走上法制化轨道,增强了广大医务人员的责任感,法制观念,对防范医疗差错事故,以及保护医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司法鉴定是由司法部门组织法医对各类人身伤害造成的原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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