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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有关国际投资贸易的国际法中体现了可持续发展原则。国际投资贸易的传统理论基础是19世纪大卫 李嘉图、约翰 斯 穆勒和其他经济学家所创建的比较利益理论或比较成本学说,它强调不同国家和地区具有的不同的生产能力,仅考虑狭义的纯经济方面的比较利益,但忽视社会和经济的相互作用和影响而产生的广义的比较利益。国际投资贸易的发展历史表明,由于纯经济方面的比较利益是在宽松的环境保护要求下获得,不仅损害了投资贸易参加者本身的环境效益,而且出现了以邻为壑的情况,使得国际投资贸易给人类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负面效应,影响了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的世界经济的稳定和有效增长。鉴于此,国际社会制定了大量体现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有关国际投资贸易的国际法律文件。1948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规定的一般例外中,允许缔约方可以采取“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以及“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国际贸易规定了严格的禁止和控制措施;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1990年调整和修正以及1992年修正,就控制缔约国与非缔约国进行受控物质的贸易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1989年《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就危险废物我其他废物的进出口规定了禁止和控制措施;1994年《贸易与环境的马拉喀什决定》中将贸易政策、环境政策和持续发展三者的关系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个优先事项;1994年《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在序言中规定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之一是“根据可持续发展之目标,最适宜地利用世界资源”。
  有关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国际法中规定了可持续发展的有关问题。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第9条规定:探索宇宙,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应以避免造成污染的方式进行;为此目的,必要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1979年《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第7条规定,各国在探索和利用月球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带来环境的变化或引入外界物质造成污染,破坏现存的月球环境,这些措施应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关于月球的规定,也适用于其他天体。
  有关武装冲突的国际法中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联合国大会相继于1971年和1974年通过决议,认为“维持和改进环境是国际社会的责任”,“禁止为了军事或其他敌对目的影响环境和气候的活动”,并于1976年12月通过了《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和《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公约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具有广泛、持久或严重后果的改变环境的技术作为摧毁、破坏或伤害任何其他缔约国的手段”,并规定改变环境的技术“是指通过蓄意操纵自然过程改变地球(包括其生物群、岩石圈、地水层和大气层)或外层空间的动态、组成或结构的技术。”议定书第35条第3款也规定,“禁止使用旨在或可能对自然环境引起广泛、长期而严重损害的作战方法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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