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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尽管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完整而系统的概念于1987年才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提出。但在此之前,其精神实质已经体现在许多国际法律文件之中。同时,可持续发展是从《联合国宪章》受到直接的启示的。《宪章》载明联合国宗旨之三为“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从可持续发展的内容而言,其核心正是要解决国际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的持续发展的国际问题。《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宗旨和原则受到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赞同和支持。它们是与可持续发展有着天然的联系的。
  可持续发展在提出之后立即得到巨大的声誉。这些原则被规定在许多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国际法律文件之中,包括政府声明和国际组织及国际会议的决议,并出现在许多记者招待会、政治家的演讲中,等等。可以肯定地说,可持续发展已为世界各大洲许许多多国家所接受。
  (二)可持续发展是具有普遍意义的一项国际法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不是国际法个别领域中的具体原则,而是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全局性原则,对国际法的各个领域都具有指导作用和拘束力。在国际领土法、海洋法、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法、武装冲突法、国际投资贸易法等国际法领域中,都不难发现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和影响。
  在国际领土法中,1994年联合国《经受严重干旱和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非洲国家为防止沙漠化而斗争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应通过国际合作和共同措施进行防止荒漠化和干旱的斗争,以实现土地产量的增长及土地和水资源的恢复、保护和持久管理;各缔约国应全面考虑采取防止荒漠化和干旱过程的物理、生物以及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方法;为创设有利于持续发展的国际经济环境,在有关国际组织及区域组织内,在贸易和债务方面应充分考虑受荒漠化打击的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增进在环境保护和土地及水资源的保护方面有关的当事国之间的合作,对受到打击的国家应提供财政方面的资助。《21世纪议程》第十章就土地资源的综合规划和管理,第十二章就治理荒漠化和干旱,第十三章就持久的山区开发,第十四章就促进农村的持久发展等作出了规划。
  海洋法中有关可持续发展思想的体现全面而详细,形成了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核心、以针对特定类型海洋污染问题的全球性公约和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区域性条约为辐射的法律体系。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9条规定“采取措施  使捕捞的鱼种的数量维持在或恢复到能够生产最高持续产量的水平”和“考虑到与所捕捞鱼种有关联或依赖该鱼种而生存的鱼种所受的影响,以便使这种有关联或依赖的鱼种的数量维持在或恢复到其繁殖不会受到严重威胁的水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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