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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可持续发展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胡 德 胜


【全文】
        (郑州大学  法学院,郑州  450052)
  摘  要:可持续发展充分反映了当代国际社会发展一体化的要求、趋势和主题,体现了当代国际法的主要特色。确立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地位,对于建立新的国际政治和经济秩序,保障人类社会的和平生存与持续发展,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际法;可持续发展;基本原则
  一、关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一般理论
  原则一词,无论在汉语还是在拉丁语亦或在英语中,其核心意项皆为根本规则。[1](P7-8)每一种法律体系都必须有某些最后原则,从而引申出所有其他原则;这些最后原则就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徐国栋在《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2月第1版)中称“在英语国家的法律及法学中,尚未发现`基本原则’的用法”。这一观点实属片面。因为在国际法学的英语、法语等西文论著中,有“基本原则”的用法及相应术语,如英语之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law,法语之principe fondamentale du droit international。]  它们的作用是作为整个法律的基础,并被认为是解释、执行和发展各种法律规定的指引。国际法也是一样,有其自身的基本原则,一贯地被视为整个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引申和发展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
  尽管早在20世纪20年代已有国际法学者提及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8](P282)但是迄今为止没有人能够给国际法基本原则作出一个完全展示其性质、特征以及内涵、外延的确切定义,人们只是从其与一般原则的对比中进行界说。按照施瓦曾柏格尔的看法,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中代表着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准的那些原则”,可以用以下三项标准来检验、决定任何个别国际法原则是否国际法基本原则:1、原则必须是特别为着国际法的;2、原则必须超过其他原则之外,包括相当广泛的国际法规则,而这些规则自然地属于该原则的主题的;和3、原则必须或者是国际法的典型原则从而成为任何已知的国际法体系的一个主要部分,或者是现有国际法所特有的,而如果置于不顾,我们就会有看不到近代国际法的主要特色的危险。[9](P204)对于国际法基本原则做过特别研究的前苏联国际法学者塔拉奥哲夫(Talaojeev)认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三个特征:1、它们是由重要和主要规范组成的;2、它们是属于一般性质的;和3、它们总是对一切国家,不论它们属于什么社会阶级,都有拘束力的公认的规则。[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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