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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夹缝中磨合和成长的中国法治

  我国是一个法治后进型的国家,法治的现代化属于外发型的,它起始于以英、法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列强“船坚炮利”的刺激和对这种刺激、挑战的回应,是外部刺激引发或外部力量直接促进社会变迁的结果,因而,中国失去了依靠内部因素促成、由内部创新或创造性转化引发法治现代化化变迁的背景和条件。像其他处于现代化之中的国家一样,在受到外力的介入和与传统的历史断别之后,一时尚不能自生一套现代社会的文化制度,而不得不依靠西方国家的模式来建构自己的政治和法律制度。这样,在现代化进程中,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勇敢地选择外在批判性重建的道路。到目前为止,源于西欧的现代化仍是当今世界上唯一的或支配性的现代模式。不论我们情愿与否,当今的现代化,实质是现代西方文明向世界扩散的过程,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实质上是寻求本土化进入新的文明秩序的一个颤变历程。 欣慰的是,20世纪的中国法文化在经历了无数次痛苦的蜕变之后,正取得某种开放的性格,现在,我们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并不是学习西方好不好,而是学习西方是否可能以及如何学习的问题,我们忧虑的是,许多西方好的制度、观念传入中国后,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糟粕相汇,往往使原本先进的东西变得“非驴非马”,曾对“以西法救中国”寄以厚望的梁启超就曾痛心批判过诸多西方之花在中国结出的恶果:“自由之说入,不以之增幸福,而以之破坏秩序;
  平等之说入,不以之荷义务,而以之蔑制裁”。在此,我想借用胡适先生的观点加以说明“ 中国的西方化只是种种观念渐渐传播渗透的结果,.. 中国没有一件东西神圣到不容有这样的曝露和接触,也没有一个人,或一个阶级,有力量防止那一种制度受外来文化感染浸蚀的影响。”他还说“我决不担忧站在受方的中国文明因为抛弃了许多东西,以采纳了许多东西,而蚀坏、毁灭。”“我们实在是让一切观念、信仰、制度很自由地与西方文明慢慢接触,慢慢接受感染,接受影响,于是有时起了一步步渐进的改革,也有时起了相当迅速激烈的变动”“这个再生的结晶品看起来似乎使人觉得是带着西方的色彩,但是试把表面剥掉,你就可以看出做成这个结晶品的材料在本质上正是那个饱经风雨侵蚀而更可以看得明白透澈的中国根底”。
  话讲到这个份上,似乎也该打住了。本土化的传统法律必须引起重视、发展,但我们讲本土化,必须是国际化的本土化,本土化的东西能否有意义和价值,不能自己说了算,自我检验,一定要放在全人类、国际化的文明系列中加以定位。因此,单提本土法治化不提全球法治化,同样不利于中国的法治建设。反过来说,中国法的现代化,也必须是本土化的现代化,没有我们自身的法律性格和法律地位, 谈何在国际社会中确立自己的地位与份量。在目前中国建构现代新的法律秩序的过程中,一方面应该不止是拥抱西方法律的价值,也应包括对它的选择与批判,另一方面,应该不止是对中国本土的传统法律的解构,也应该是对它的重构。我的立场和思路是,站在现代化的立场上疏理阐扬传统法文化,站在传统的立场上吸纳消化现代西方法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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