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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论坛之十四劳动教养制度研究

  我个人认为,对劳动教养是存还是废应该在三个层面作考察。首先就是功利性,功利只是个内因。一种制度是否可以在法律上存在,一种制度存在的动因,更重要的还是看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问题。从这个角度讲,劳动教养制度是不合理的,但是我也反对把劳动教养制度一棍子打死,一下子废除有问题。我们确实要维护社会治安、要预防犯罪。我们如果还它的本来面目,把改造成为界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之间的半开放的自由刑,我倒觉得符合自由刑的大的发展趋势。第一,适当的降低定量标准,并且使定量标准明确化,通过降低定量标准使原来用劳动教养处罚的行为纳入到刑法的体系,刑罚制裁的对象。再一个问题,我觉得要把定量标准科学化。
  储槐植:我觉得关于劳动教养解决最困难的地方,就是我们国家从历史发展或者基本形态来看还是一个警察国,用国际上通行的法治国的标准来衡量要求那么理想跟现实就发生冲突,这是一个基本问题。取消劳动教养问题就会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要把刑法上犯罪的定量的因素同时取消,相适应的还有取消一个,就是治安处罚条例同时取消,这些统统的,凡是有一点与对刑事法领域否定的行为都可以用刑罚的方法的解决。第二个问题就是,国外的保安处分是由法院来决定,所以这个与我们的劳动教养就完全不一样。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为什么,就是根据我国现在的国体、政体以及意识形态的特征,和加上刑事司法制度的不完善,再加上我们国家的司法机关的人员的业务素质,就是偏好入罪,不习惯于出罪,在这种情况之下,犯罪概念没有定量因素,治安处罚条例取消了。我们最近两年的法院的有罪判决大约每年六十万左右,受治安处罚的大约是法院判决有罪人数的四倍到五倍,如果取消了犯罪的定量因素、取消了治安处罚,那么进入犯罪圈的每年就会增加三倍、四倍、五倍,甚至更多,对于我国中国的传统文化,一个要是被打上犯罪的烙印,他就会产生一个长久的心理的负效应。我们的犯罪数量突然间增长怎么多,对于社会就会引起震动,我想这是一个灾难性的后果。
  基本上保留我们现有的刑法体制,犯罪概念有定量因素,治安处罚还可以保留,正如根林所说,将定量因素减弱或者说降低、科学化,把劳动教养之权由行政机关来行使,我想可能是我们中国当前解决劳动教养问题一个比较好的方案。
  陈瑞华:我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说,在中国当前这样一个情况之下,解决劳动教养问题真是能解决吗?我们现在没有解决劳动教养问题的基础,政治基础、制度基础。我们还是一个警察国,我们的犯罪概念还有定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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