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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论坛之十四劳动教养制度研究

  那么关于劳动教养怎么办,在世界上确实没有一个国家的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通过剥夺自由的方式来对公民进行改造,这就存在一个程序上的问题,当然也存在实体上的问题,比如说国家到底有没有权力剥夺公民的自由,这个国家不是抽象意义上的国家,就是指政府,因为我们大家知道行政机关有一个基本的职责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的安宁,促进社会的发展,这就是一般的目标。各个国家,如果承认自己是民主国家的话,这一点是一致的,是共通的。行政机关到底可不可以以公民的自由作为自己行政的对象,这完全是实体意义上的。如果可以的话,我们完全可以说,劳动教养有它的合理性,可以继续向前发展,可以对它作一些规范化、系统化、体系化这些专业技术层面上的调整;如果这不可以的话,我们说劳动教养的问题就比较大了。另一个方面是程序上的,从程序上来说,没有经过法院的决定,剥夺一个公民的自由是否正义。就劳动教养来讲,我个人认为,最大的问题就是这两个障碍。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劳动教养如果继续存在的话,它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是个什么地位,这次人代会,大家知道,人大常委会的发言人已经公布,说中国的法律框架体系已经完备,这个法律框架是整个法律层面上的,包括母法层面上的比如说宪法,包括基本法层面上的比如说民事法以及它的程序法律,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以及监狱法,包括行政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等,在这个层面上框架结构是已经确立了。劳动教养法,它应当放在哪一块,是放在行政法律当中还是放在刑事法律当中,我们就会遇到一个尴尬的局面,在全世界的行政法律当中,以公民的肉体以公民的自由作为对象,这可以说是不正义的,这可以能导致我们的政府把公民的肉体作为一种行政化的安排,可能鼓励我们重新回到过去我们曾经经历过的一元化的社会,通过定身份定成份来决定他的工作进而形成一个僵化的体系,这明显和我们的改革的方向背道而驰,而且政府通过剥夺公民的自由来达到行政的目的,这是绝无仅有的,不仅如此,政府通过剥夺公民的财产来达到行政的目的,这在原则上也是不允许的,这种现象在实际中是存在的。我们比如说,现在社会治安不好,涉枪犯罪多了,我们的政府通过没收枪支的办法来打击犯罪,有些枪支是应该没收的,他是非法持有的,但是有的枪支是合法持有的,比如说猎枪,这就意味着对公民的财产进行剥夺,但是从现实际的情况来看,我们没有遇到任命的障碍,在全国就实行完毕了,你不交,我就可以行政拘留十五天,如果你还不交,我就可以以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这个问题一下就解决了,但是从深层次来讲,国家可能认为猎枪有危险,猎枪可能被用于犯罪,但是,猎枪是被公民合法拥有的,但是它作为公民的合法财物被剥夺,这就涉及到宪政的问题。劳动教养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所在在这个问题上,在劳动教养的实体问题上,是值得我们考虑的问题。就我个人来看,行政机关应该不具有这样的权力,因为行政机关你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秩序,你只能临时处置,紧急状态之下对公民的自由来进行处置,也就是说有现行犯罪的发生,你可以作短暂的拘留,比如我们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十四小时,四十八小时,七天,三十七天这样的期限,当然这样的期限在世界上大家都知道是很长的。但是我们再有一个三年的规定,我们的刑事诉讼法是完全被取代了,当然现实上我们也是这样做的,先把人劳动教养,等查清楚以后再把人放了。在更深层次上这意味着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的冲突。有这样的情况,有共同犯罪,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从犯被劳动教养三年,对从犯来说,我可能更愿意被判徒刑而不愿意被劳动教养;还有这样的一种情况,一个罪犯被判处缓刑,他是从劳动教养场所被送上法庭的,判刑以后就面临这样的尴尬,他是被送回劳动教养场所呢,还是被送回社区,按刑法,就是按司法的规定,他是被送回社区,因为你是缓刑,缓刑就意味着不剥夺自由,如果你把放在劳动教养场所就是继续剥夺自由,这就是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的冲突问题。从一定程序上来讲,行政机关有职责维护社会秩序,他应当采取技术的、人力的、物力的各种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但是有一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之时是涉及到自身利益的,在现代社会,我们提到刑罚,主要就是自由刑,我们说罚金和罚款是没有多大区别的,但是有一条,我们一提到刑罚一下子就会联想到自由刑,我们还存在着大量的死刑,这个我们今天不谈。所以行政机关他的责任本来就是查明犯罪,然后将它提交给检察机关,给法庭确定它有罪,投入监狱。但行政机关可以抛开司法机关,可以自己设立劳动教养机关,不经过法庭审判可以将公民投入劳动教养所,剥夺他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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