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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论坛之十四劳动教养制度研究

刑事法论坛之十四劳动教养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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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刑事法论坛之十四
  劳动教养制度研究
  主讲人: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评论人:储槐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梁根林,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时 间:2001年5月22日(星期三)晚6:30——9:30
  地 点:法学楼模拟法庭
  主 办: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
  协 办:中国德恒律师事务所
  曲新久:大家知道劳动教养很早以前就有,是55年产生,产生的契机是这样的,就是建国以后,对过去在解放初期我们留用了大量的旧政府的公务人员进行纯洁化,当时就进行了一种安置,也就是把这批人进行就业安置,把他们的工资转移到劳动教养场所,所以当时的劳动教养基本上就是一种就业安置,这是没有制裁性的。后来情况发生了变化,开始对一般的违法人员也进行劳动教养,最早的是57年人大常委会作了一个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这个决定对劳动教养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了一些规定,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右派分子被劳动教养,这是对劳动教养的一个污点。八十年代初,从79年开始,又恢复了劳动教养,国务院发布了一个关于劳动教养的规定,人大常委会也重新发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公安部也颁布了劳动教养的执行办法,之后,86年,治安处罚条例;90年,关于禁毒的决定;91年,关于卖淫嫖娼的决定,这些法律、行政法规中都有对劳动教养的规定。到现在,大约每年有五万左右的人员被劳动教养,如果不考虑断续期的话,一共有三百多万的人被劳动教养。从历史来看,要给劳动教养下一个定义十分困难,但是从观察的角度来看,劳动教养是对行政违法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由行政机关决定,以剥夺自由的方式,用劳动的方法强制进行改造的一种行政处罚方式。
  对劳动教养的对象,有两种,一是违法者,二是对犯罪但不够刑事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那么这样两批人员。但是对象来说,是很多的,有的说是25类,有的说是30类,大家的认识差异极大。79年的人大常委会的决定,82年的公安部的决定,一直到一第列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往往是高检高院公安部三家同时作出的,也有公安部和司法部,也有个别的是历年全国的公安会议上,所以说对象是非常混乱的。我个人认为,在政府控制社会时,能给政府制造麻烦的,都可以劳动教养。劳动教养的决定机关主要是公安部门,法律上名义上规定是劳动教养委员会,这主要是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劳动部门。关于劳动教养的期限,是1年到3年,如果改造的不好,可以延长1年。劳动教养的方针是要进行教育、改造、挽救、感化,而且实行教育、改造、挽救、感化第一,生产第二,把生产作为一种手段。后来彭真提出三个象,这也是通过党的文件确立的,就是劳教工作人员对劳教人员要象父母对待得了传染病的孩子、医生对待病人、老师对待犯了错误的学生那么样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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