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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债权人代位权

  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应该尽善良之义务,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如债权人只就自己债权范围的财产作出努力,而对其余财产不顾,而使债务人的利益受损,这显然没有尽善良义务,债权人应当把债务人的债权当作自己的债权进行诉讼。
  2、对债权人  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后,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如下:在债权人行使范围之内,消灭了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当债权人胜诉后,债务人全部或部分消灭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但对剩余的财产关系仍旧可以行使请求权。这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但当债权人败诉时,债务人能否另行对第三人提起诉讼?对此有人认为:“如果债务人已经作为诉讼中的第三人参加了代位诉讼就受判决的约束,不得再次提起诉讼。”反过来说如果债务人没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话,就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当债务人没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日后仍就可以提起诉讼的话,势必使第三人陷入频繁应诉,也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而对于债务人已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不能再提起诉讼,则当债权人不上诉时,债务人就会丧失诉讼之权利,这显然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或许,下面的作法对第三人和债务人都会比较合理,即不管债务人是否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均有权在上诉期限内对第三人提起上诉,而过了上诉期限就不能再同一标的提起诉讼。这对于债务人、第三人都是有利的,是一种折中方法,第三人可以避免频于应诉的局面,债务人也可以按自己的意志上诉。
  如果债务人不在上诉期限内提起诉讼就表明他放弃了诉权,日后也不应再提起诉讼,否则就会对第三人造成损害。不过采取这一措施的前提是,法院应该将债权人代位诉讼的处理结果告之债务人。
  当债权人胜诉,债务人也受领了财产,其是否对财产有处分权?有人认为,债务人有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但反对意见认为,债务人不得随意处分诉讼所得财产。我觉得后一种意见比较合理,因为如果债务人在债权人代位诉讼胜诉后,免除了第三人对自己的债务,或将财产赠与他人等等,则代位权人将前功尽弃,而再适用撤消权提起诉讼,显然是非常之麻烦,代位权制度将形同虚设。,如此看来,还不如直接规定限制债务人的处分权。
  3、对第三人 对于第三人来说,不论是债务人亲自行使还是其他人代位行使债权均不影响其权利。在诉讼中,第三人对债务人的所有抗辩事由,都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如债务无效、可撤销、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等等。但是第三人不能以自己与债权人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为由来对抗债权人,否则法律规定代位权将毫无意义。在代位权诉讼中,第三人完全可以把代位权人视作真正债权人(即债务人)来对待。
   综上所述,在代位诉讼中应该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对于债权人来说,不能直接受领,但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以及强制执行。对于债务人来说,不能随意处分代位诉讼所得财产。对于第三人来说,应该将债权人和债务人一视同仁。最终通过法院谨慎审查,严格审判,以确保代位权的正确行使。
  七、代位权中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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