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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债权人代位权

  但也有意见认为,前者意见不妥,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仅指行使代位权之单个债权人的债权。理由有以下几点:
  1、 这是因为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不代表其他债
  权人,因而他无权处分他人权利,其他债权人如想行使代位权,他们完全可以以自己名义行使。
  2、 虽然代位权原则上不具有优先受偿性,但这在实践中是很难
  实现的。后面阐述。
  3、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可能也不必去了解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其他债权人一般也不太可能知道某一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因为行使代位权不象申请破产需要公告。一般来说,债权人都是抱着行使代位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之心理,他不会有兴趣去了解其他债权人的情况,也不会象申请破产那样要求其他债权人申报债权,其他债权人如果想要实现债权完全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行使代位权。法律规定了代位权,那么债权人起诉的权利都是平等的,谁行使权利谁得益完全符合这一制度的设计初衷。当然如果有两个或多个债权人同时要求行使代位权,若债务人此时符合破产条件的,法院应该驳回起诉,建议债权人提起破产还债程序。
  而“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的意思则是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债权范围内行使代位权,具体来说,就是如果能以债务人的一项债权满足自己债权的,债权人就不能再向债务人的其他债权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的一项债权在价值上大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债权价值相当部分提出代位权请求。但如果对第三人的债权是无法分割的,应该允许债权人就整个债权提起诉讼,得到的不可分割物可以进行拍卖或作价,以清偿债务。
  六、行使效力
  债权人一旦行使代位权,就会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三方产生影响,改变相互间的法律关系。下面具体分析对各方的影响。
  1、对债权人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胜诉后,能否将所得债权优先受偿?对此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债权人无优先受偿权,即使代位受领,受领的财产也不得专供自己债权的清偿,也不得自行抵销与债务人的债务,如欲以所受领的财产利益清偿自己的债权,需经债务人同意,也有人认为,当债务人自己以第三人身份参加了诉讼,表明对待自己债权的态度,才应判决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如果债务人不参加诉讼,则直接抵销的办法更实际一些。笔者认为虽然代位权在原则上不具有优先受偿性,但在实际中,债权人有优先受偿的可能(具体见后)。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虽不能直接受领财产,但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请求法院对财产进行冻结等强制措施,使债务人无法随意处分其对第三人的财产,以确保债权人能够实现债权,达到代位诉讼之目的。
  如果债权人败诉,债权人是否有权提起上诉?虽法律无明确规定,但根据一般法理,应当允许上诉,有关上诉的制度同样适用于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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