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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品管理法》的立法误区

  其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应通过调节市场来影响和引导企业行为,使之与宏现经济发展目标一致。国家管理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真正对社会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是市场,而不是政府。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国家调控,是在不影响企业自主权的情况下,使企业明白应该干什么,怎么干,从而使企业投资行为符合国家调整意图。除特殊管理的药品外,企业生产什么品种、生产多少药品、怎样销售,不应按某一个行政管理部门的指令行事,而是按照市场的需求来组织生产经营,它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政府不应再直接干预微观的企业经营活动。药品虽然有特殊性,国家须针对其特殊性进行特别管理;但药品也是商品,不能因其特殊性而无视其一般性,忽视药品市场的作用。因此,以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权介入社会资源配置和药品行业管理,调整药品产业结构是越俎代庖,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
  二、药品监督管理审批权限及划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可按其表现形式划分为监督权和管理权两类,监督多为主动形式,管理则多为被动形式。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应是以监督为中心,管理为监督服务。新法与现行法在管理权力方面规定不同的是,取消了地方对生产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审批权,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审批。
  领取《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批准文号是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必不可少的法定要件。《药品生产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而药品批准文号却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新药的审批权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体现了新药审批的重要性和国家对新药审批的重视。新药是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对其严格管理,以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审批新药的规定,是为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可见,新药审批是药品进入市场的准入关。而药品生产企业的审批和生产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审批则是审查申请企业的生产的技术条件,是药品生产企业进入市场的准入关。药品生产企业的审批和生产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审批,虽然均是审查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和技术条件,但两个审查的侧重点不同,一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基本生产和技术条件;另一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某种药品及与其有关的特殊生产技术条件。所以,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审批机关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是必须履行的职责,与此相对应的,审批是其享有的权利。将生产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审批权赋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时,也将对申请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义务设定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形成了权利与义务、监督与管理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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