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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论坛之十三——沉默权

  另外的一个方面就是承认人的本性它有向恶的可能性,当然关于人性的观点,古往今来,众说纷纭,性善说,性恶说、性白板说、不善不恶说、可善可恶说等等,我们在座的陈兴良教授在《刑法的人性基础》的第452页有这么一句话,说人性的善恶是一个无法证实的问题,那么在我们确立一个立法规则的时候,人性善恶是一个假设,陈兴良教授说,与其假定人性善不如假定人性恶。人性善恶的问题确实是一个无法证实的问题,那么多哲学家争论了那么多年,还是没有证实出来,它实际上是一个理论假设 ,为不同的理论提供不同的理论基础,儒家提出人性善是为了证明人治的观点,法家提出人性恶是为了证明法治的观点。西方国家一直假定人性是恶的,当然也有学者提出人性善的观点,他的人性本恶说的是人存在着干坏事的可能性,我们从各式各样的政治学的书籍中都可以看到类似的观点。我们为什么要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假定人性是本恶习的呢?正如刚才孙长勇教授所说的,警察的创造力是无限的啊,他可以创造出一种方法 让你小时候干过什么坏事都说出来,如果我们把警察的形象设计的非常完美的话,那么这个灾难就有可能降临在犯罪嫌疑、被告人的头上,所以我们认为西方国家设计沉默权的另外一个方面就在于他们假设人性本恶。
  沉默权与无罪推定的问题。关于无罪推定是在十八世纪由贝卡利亚提出来的,所以说从确立的时间先后来看,它们之间并没有必然的相互联系,或者说它们都有各自独立的思想基础或者说相类似的思想基础,从这些思想基础中就可以各自推导出沉默权和无罪推定,而不是有无罪推定才可以有沉默权。但是我想说的第二个方面是,沉默权和无罪推定也存在着一种相互推导出来的关系,因为当沉默权和无罪推定作为一项道德权利的时候,它们是各自独立的,当沉默权和无罪推定作为一种诉讼规则的时候,它们是相互依存的,在作为诉讼证据规则的时候,无罪推定的要求就是在一个公开公正的场合上,控诉方必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只有达到这个程度,法官才能对被告方定罪,从这个角度来说,不管被告人是否开口说话,依据无罪推定的原则,检察官都必须要证明到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也可以从这个角度来推导出沉默权。我们也曾看到有一些拒绝作出供述的犯罪嫌疑人在遭受强迫的时候以无罪推定这样一种道德权利来主张沉默权,当然这样的案例是非常罕见的,他们更多的是以一些其它的原则,比如说教会法、罗马法中已经确认的原则来主张他们的沉默权的,这是我要说的关于沉默权与无罪推定的关系,一方面,它们相互独立,另一方面,它们在诉讼制度中是可以相互推导出来的。
  关于沉默权在诉讼中,我想说的第二点是,沉默权能够使我们的诉讼程序FAIRPLAY起来,也就是使它公正起来,在没有沉默权的诉讼中,我认为它是不公正的,因为警察可以从被告人那里获得使他定罪的帮助,而被告不能从警察那里获得使他无罪开释的帮助,这样程序我觉得是不公平的,所以我们可以看到西方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一个警察要支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他要对这个犯罪嫌疑人说: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开口说话,你所说的一切将作为陈堂证供在将来的法庭上使用。有的学者把这样一种开场白视为是警察对于犯罪嫌疑人所下达的一种宣战书,在我看来,这种开场白不仅是一种宣战书,也体现了警告者的人格的高贵,体现公平竞争的精神,它是来自强者的声音,因为警察在告诉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的时候,他实际上是说,你可以不开口说话,但我们对你的犯罪事实已经是胜券在握,不管你说不说话,我们都可以给你定罪,这体现了一种强者的声音,当我们对犯罪嫌疑人说“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时候,我们的心里是多么的虚弱啊,我不仅心里虚弱,而且我们把这种虚弱合理化,我们说我们缺乏那么多,我们缺乏西方先进的侦查技术,我们缺乏那么多办案经费,贫穷不能作为我们办案不发达不合理的原因,我们为什么这么贫穷,还不是因为我们个体的人性得不到合理的张扬,还不是因为我们一直以来实行这种专制的制度吗,我们一直以来没有对人权给予充分的重视吗?这个是我们贫穷的原因,我们不能因为这种制度导致了贫穷,而又用这种贫穷来论证这种制度缺陷的合理化,这是一种循环论证,也是一种强盗逻辑,所以觉得从诉讼公正的角度来说,也应当确立沉默权,这是我要说的第三个内容。
  下面我说一点,关于中国确立沉默权的可行性,有很多人说中国不能确立沉默权,提出了很多观点。我想说一点的是中国是不是缺少确立沉默权的传统的支持。有很多学者尤其是反对沉默权的学者都提出中国不能确立沉默权是因为中国缺少确立沉默权的传统的因素,那么还有很多人提到中国发现真实的欲望太强烈,而使保障人权的意识相对薄弱,然后他们就对中国古代的传统因素一棍子打死,说中国传统因素中只有反对沉默权的因素,其实我觉得不是这样的,我觉得我们的传统法律文化并不一定与沉默权是格格不入的,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刚才提到的“亲亲相首匿”的这个制度,如果我的妻子犯有罪行,假设我是生活在清朝的话,我没有义务去告她,除非她犯的是颠覆政府罪,相反,如果这个政府发现了她的罪行,我有义务把她藏起来,这是儒家的一个重要观点,儒家的孟子有一段话,说瞽叟杀人,皋陶执之,瞽叟是舜的父亲,皋陶是他是法官,舜应该怎么办呢,舜应该窃父而逃,逃到南海之滨,和他的父亲逃到南海之滨同享天伦之乐。自古以来就是我们国家,亲亲相首匿反映的是当国家利益与亲属这种最基本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应当尊重这种最基本的关系。鼓励一个人背叛他的妻子、他的丈夫是不道德的,我们刑法规定揭露一个犯罪分子的罪行有奖励,其实这也是在鼓励他们作不道德的事情。按照儒家的观点,他也不是强调任何时候个人利益低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 ,他也是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作出一种权衡,不能违背这种基本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能鼓励人去做坏事,做不道德的事情。西方国家在论证沉默权的时候,就将其归结为证人的拒绝做证权,而这种拒绝作证权实际上起源于中国的亲属相首匿的制度,这是我自己的一种观点,不一定正确。这样我们从中国古代的传统文化中也可找到与沉默权相容认的地方,至少沉默权作为维护个人利益的手段,在儒家思想那里是得到一定程度的尊重的,所以从一定的角度来说,我们国家确立沉默权并不象某些学者所说,缺乏传统法律文化的支持,我说讲这么多,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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