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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论坛之十三——沉默权

  第二个理由,在西方国家,保障人权实际上指的是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因为在西方国家,保障人权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侵害被害人的人权,防止侵犯人权就是为了防止政府侵犯人权,当然在我们国家可能不太一样,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的价值就在于发现真实和保障人权,可是在这两方面又要有一个权衡的观念,保障被告人的人权的同时要保障被害人的人权,结果这么一来谁 的人权都没有得到保障,没有得到真正的保障,我们保障人权的口号与西方国家的实际上是不一样的,我们的保障人权是既要防止来自政府的侵害又要防止对政府的侵害,在权衡的时候,对于政府的侵害往往估计不足,所以导致了这种情况的严重以至于文化大革命的发生。这是我的第二个理由,保障人权它首先是为了防止来自政府的侵害。
  第三个理由在于,保障被告人人权是保护被害人人权的体现或者说是保护被害人人权的一个方面。因为在一个刑事诉讼当中,如果被害人的人权得不到保障的话,被害人的人权也是得不到充分的保障的,从我们国家长期的历史来看,我们的刑事诉讼规定,对于被告人要进行拷打,如果被告不招的话,要反拷告人,也就是说,要先刑讯拷问被告,如果被告能够经受住拷打的话,就要拷打原告,你就是诬告陷害。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在一个被告人的人权得不到保障的刑事诉讼当中,被害人的人权也是得不到充分保障的,另外也不可能使案件的事情得到发生,被害人的人权也不可能得到真正的保障,因为被告被屈打成招,会导致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这也不符合正义的要求,至少从被害人的角度,侵害他的人没有得到真正的处罚,也不符合他的利益,所以保护被告人人权是保护被害人人权的一个方面。所以我从这个方面来说,保护被告人的人权要优先于保护被害人的人权。这是西方国家一个观念,即沉默权的确立就是要来保护被告人的,这是一个前提条件,我想这个不需要加以论证。
  这是我想讲的确立沉默权的第一个思想基础,第二个思想基础呢,就是尊重每一个人自私的本性,每一个当他面临刑事诉讼的时候,他首先想到的是他本人,当任何一个人面对这个国家的时候,他也希望有一种武器来保护他自己,这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每个人都有一种趋利避害的本能,而我们的这个刑事诉讼程序应当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并且尊重他的这个本能,我们不能从理论上要求一个反对他自己,我们从沉默权的起源的过程当中,很多人用任何人不能反对他自己这样一句格言来支持沉默权这样一种道德的权利的。让一个自己反对自己在逻辑上是矛盾的,也是不符合人性的,所以我觉得沉默权实际上是赋了被告人一项自己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且这样一项权利我们必须承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就是为了保护犯罪人的,反对沉默权的学者都提出来沉默权是为了保护真正的有罪者的,无罪者主张说话的权力正如有罪者主张沉默的权利一样,这是边沁的原话,边沁是第一个极力反对沉默权的西方学者,我对他这个观点我是赞成的,沉默权的的确确是为了保护事实上有罪的犯罪人的,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我们为什么还是要确立沉默权,或者说西方国家还是要选择确立沉默权呢?这是为了尊重他的一种自私的本性或者说保护自己的本性,不能象我们中国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夫妻之间、父子之间还要划清界限,这是我觉得中国有很多事情是非常奇怪的,我们自古以来,就是亲属之间互相容隐,范忠信曾经有一个专门论证亲亲相首匿这种权利的一篇文章,亲属之间犯了罪是不能相互去告发的,如果互相告发的话实际上破坏了人与人之间最基础的亲情关系,一个人首先要爱他的妻子,爱他的丈夫,如果连这都不爱,他还能爱什么呢?那么一个人首先得爱他自己,如果连他自己都不爱,你能希望他爱你吗?有一首歌叫爱你胜过爱我自己,这都是扯蛋啊,而且是违反基本人性的,我们也可以从历史上找到很多例子,比如说齐桓公,他所宠信的人,一个叫术雕,一个叫开方,一个叫易牙,这三个人有一个人为了侍候齐桓公引刀自宫,成为太监,齐桓公非常欣赏他,可以齐桓公后来说是被这三个人给害了。所以我们从历史上来看,如果一个人连自己都不爱,他是有所图的,所以我们应当尊重人的自私的本性。过去我们在论证不应设立沉默权的时候老是以公共利益作为反对的理由,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为了公共利益,必须放弃沉默的权利,这样的理由在我看来也是不能成立的,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莫泊桑的短篇小说《羊脂球》里面,他写了这么一个故事,在一个旅游队伍里有一个人叫羊脂球,一开始所有的人都看不起这个人,因为她是一个妓女,可是后来这个团体的旅行出现了一个问题,有一个军官司看上了这个妓女,通过关卡的时候,这个队伍就滞留了很长一段时间,因为羊脂球不愿意跟这个军官发生关系,尽管她是一个妓女,经过很长一段时间,大家的干粮都吃得没了,大家一致作出决定,羊脂球必须为了这个团体牺牲自己的贞操。莫泊桑在写这个小说的意义就是说,任何个体都不得为了绝大多数的利益而使其中的某些个体放弃自己的贞操。那么在刑事诉讼里面,是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公共利益而放弃自己的贞操了,我觉得是没有必要的,这是不应该的,你要他爱公众胜过爱他自己这时不可能性的。上帝告诉我们(《圣经》上的话):不要为别人爱他自己胜过爱我们而生气。所以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爱他自己胜过爱我们,我们有什么必要生气呢,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尊重他的这种基本的人权呢?这是我对沉默权的思想基础的第二个方面的第一点,就是应当承认人有自私的本性要尊重他的这个自私的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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