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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论坛之十三——沉默权

  有这些障碍是不是我们中国就不能搞沉默权了,我们搞沉默权有没有有利因素,这是有的,一个是我们法治环境跟九六年时有所不同,大框架我们已经把依法治国写入宪法了,毕竟口头上的东西多一些,但是能够写进去了,大家不要忘了,中国的一些改革往往从口号开始,这是一个进步。第二个程序法观念的转换和相关规则的发展,程序法转变在什么地方,我经常说,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来说,从审判方式改革的方面来说,这个审判方式的改革,它基本上是失败了,但是这个改革有没有意义了,这个改革是有意义的,就是启蒙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律师、学者的程序法观念,这个程序意识启蒙了,要是96年以前,谁会听我们讲沉默权,现在我们可以讲了,而且警察请我们去讲,检察官请我们去讲,他们为什么请我们讲这个东西啊,觉得这个是早晚的事,我早一点了解比晚一点了解好。那么具体的表现是,我们警察,报纸也报导过了,就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个标言他不贴了,他换成国画了,但这并不表明他审问时就不搞这个事了,他至少是心里清楚了,原来打人的时候,他觉得打人有理,现在他觉得这个好象不行了,现在搞坦白从宽这个政策时他底气十足,现在他觉得好象不太好了,坦白从宽好象是诱供,抗拒从严好象是逼供,有这么一个味道在里面,思想上已经变化了。第二个从检察院的角度上来说,有一个区检察院不是搞了一个零口供吗,其实我不赞成这个零口供,但这个零口供能够从基层检察院这个中国地领土上创造出来,绝对是观念上的革新,由于高层领导的干预,把它给废除了,这说明我们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的观念上早就已经通了,这是第二个方面上的变化,第三个有利的变化就是法官,法院定罪规则的变化,我讲的具体的例子就是法院现在敢于做无罪判决,我们原来做了多少无罪判决呀,据我调查,我们重庆市有一个基层法院,去年一年无罪判决有四个,大家不要觉得这个好象没几个,弄弄弄几百个案子你才判四个,四个也不容易啊,你原来法官算什么呀,法制日报曾经报导有一个案子五个共同被告全部宣告无罪,能够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这是对程序法的尊重,这是新的刑事诉讼法带来的有利条件,朝确认沉默权的方向的发展,这是一个非常有利的条件。那么第三个方面呢就是国际环境的变化的变化,国际环境怎么变化呢,第一,我们修改刑诉法后我们签署了国际人权公约,现在这个经济文化社会公约都已经生效了,这个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公约也要生效了,你不能政府签了,你人大老不批准,这又不是在国际上失信的事情吗?老拖还行吗,你要是一生效,每年都得报导,这个上禁止酷刑的公约,我在网上看了,外交部已经向联合国提交了三次报告,尽管这带有官方的味道,但我们每年要报告,我们不执行不行啊,尤其是我们要加入WTO,申报奥运会,你不遵守规则,人家和你玩吗?不和你玩的。这个变化一个是国内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律师、学者的观念启蒙了,另一个是国际压力增大了,早晚都得确认这个 ,不确认不行,只是高层的问题,决策机关的问题,把这两个方面综合起来,我的观点是,建立沉默权已经基本可行。
  第四个大问题,中国沉默权制度的初步设想。如果要搞沉默权,要搞什么样的沉默,这个学术界有很多的设想。相对沉默权说、有限制的沉默权说、诉讼阶段说、案件例外说,至少有这么四种观点,那么这些观点,在我看来有这样的共同点,就是要兼顾中国的国情,你不行照搬美国的,你不能弄出一个驴子或马出来,要弄就弄出一个非驴非马的东西出来,就象我们修改刑事诉讼法一样的,问题在于一上去就要搞一个骡子出来,你骡子出得来吗?你得有个驴马什么的。我们中国设计一个东西往往就是一人上骡子,我个人觉得这个思路还是基本可行的,不能照搬美国的,但也不能沉默搞出来 是全世界最差的,不能为迎合现实,搞出来的东西明明知道不能兑现还设计出来 。在中国,这个沉默权制度要建立的话必须遵守三个原则。第一个是立法的规定要着眼于沉默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要从这个高度出发,要着眼于这个权利而不是首先想到要限制它;第二个原则,要充分考虑我们中国的现实条件,以及这个条件 的发展变化,权利与义务之间要明确的划清界限,比如说沉默的权利和陈述的义务之间,是权利的就要充分的给予保障,是有供述的义务的,就要在法律上予以确定,你不能让侦查人员自己寻找解决的办法,让犯罪嫌疑人来履行这个 义务,那个不行的,警察的创造力太强了。第三个原则就是要与已经生效的或即将生效的国际公约或者其它规范性文件保持一致。在具体上,我提出的沉默方案,就是近期之内可以逐步创造条件或者要达到的条件,有如下几个要点,第一个,要废除93条如实供述的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要告诉他被怀疑的犯罪,要告诉他们对于被怀疑的犯罪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但是与个人有关的情况,如姓名、年龄、住址可以规定不允许他拒绝回答,这是大多数国家的做法,讯问的时候律师不能在场,很多国家大陆法系的国家是不允许在场的,可以告诉犯罪嫌疑人你可以拒绝回答,但这不是说我就不问,我问还是应该的,犯罪嫌疑人在道德上好象有一种忍受讯问的义务,但是你不能老是问,从早上八点问到半夜十二点,这个是要有法律上的限制的。第二个要点,要废除139条,检察人员审查起诉的时候要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代之以听取他的意见,告诉他对受到怀疑的犯罪有权保持沉默,坦白从宽。第三,要废除法庭审判阶段,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的程序,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实际上是把被告人作为控方的第一个证人,法庭审判是解决被告人是否有罪、控方案件能否成立的程序,变成了映证反驳被告人陈述的程序,要搞沉默权这个程序必须废除,代之以听取他的意见,如果被告人愿意陈述,公诉人才能问,不愿意陈述的,公诉方不能问。第四个要点,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口供不能使用,如果在庭审阶段被告人提出控方的证据是非法收集的,证明其合法的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第五,如果犯罪人提出不在犯罪现场、精神病、依法执行公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直接否定控方主张的实质性辩护理由,被告一方在开庭前的一段时间内要把辩护的基本理由告诉控方,在庭前证据开示程序中通盘搞定,不能单方面要求变换。第六个要点,明确规定在一些特殊的案件当中,对于官方的调查人员,被调查人有义务进行如实回答,不回答的直接以犯罪论处,这个范围直接由成文法进行规定。但是由此获得的证据不能用来追究这个人本人的责任,比如在共同犯罪中,我可以给从犯这个权利,可以用来追究主犯,但是对于从犯不能拿这个上证据来进行追究,跟这个关系有关的就是,恐怖犯罪、黑社会组织的犯罪,经省级检察院的批准,可以给从犯以完全罪行豁免,永远不得追究,由此获得的口供用来追究主犯的责任,这个在英美法中是广泛的使用的,第六点叫证据使用豁免,第七条叫罪行豁免,使用利益权衡原则搞一些罪行豁免。我的基本观点就是这些,欢迎指正批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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