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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论坛之十三——沉默权

刑事法论坛之十三——沉默权


刑事法理论研究所


【全文】
  主讲人:孙长勇,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评论人:易延友,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时 间:2001年4月20日(星期五)晚6:30——9:30
  地 点:法学楼模拟法庭
  主 办: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
  协 办:中国德恒律师事务所
  陈瑞华: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们刑事法论坛的主题是沉默权问题,在讲之前,我们首先感谢中国德恒律师事务所,它为我们今天的活动提供了赞助。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请到了两位在研究沉默权方面非常权威的嘉宾,一位是西南政法大学的孙长勇教授,孙长勇教授这几年的研究课题主要是刑事诉讼的比较研究,去年在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刑事侦查程序与人权》的专著,里面有沉默权的专章讨论,他对沉默的比较研究、沉默权在中国的确立等一系列问题的观点在中国可以说是独树一贴,而非常巧合的是,他的毕业论文写的是沉默权,今天带来了,一共五十万字,可以说是沉默权研究的大家。另外一位是中国政法大学的博士生易延友先生,易延友从硕士时起就开始研究沉默权,据我的统计,现在已经发表了十几篇关于沉默权的文章。他的关于沉默权的专著即将由中国政法大学生出版社出版,我相信他们两位将会有非常精彩的观点奉献给大家。另外,我们刑事法研究所的所长陈兴良教授和我作为本次论坛的评论人参加。我们首先请孙长勇教授来发表他的观点,大家欢迎。
  孙长勇:很荣幸到北大来把自己的研究成果来向大家作一个交流,沉默权的问题在中国最近两三年来研究的比较热,我是不主张追求热点的,但是一不小心就选取了这样一个题目。今天晚上我想要谈的,我自己的题目是“沉默权与中国当代的刑事诉讼”,下面有四个问题,第一个问题:中国现行法对沉默权势态度及其原因,第二个问题:中国为什么应当建立沉默权制度,也就是它的必要性,第三个问题:中国建立沉默权的可行性,第四个问题:关于中国沉默权的创制。我希望用四十分钟结束我的发言。
  我们现行法对沉默权是什么态度,看起来是明确的,但实际上意见是不统一的,大家都知道,79年的刑诉法就会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这个条文到96刑诉法修改时要不要保留,怎么样对待国际上已经公认的沉默权问题,学术界产生的激烈的争论,其中主角之一是我们的陈瑞华教授,那么当时产生了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这个条文应当保留,而且应当扩展到侦查阶段、起诉、审判阶段,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从侦查到审判整个阶段对于公安、司法人员的提问都应当如实回答,这是一种观点;第二种观点就是主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指控有陈述的权利,那么这种规定的意思不是明确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陈述的权利,也就是说可以陈述,可以不陈述,实际上是肯定了沉默权;那么第三种观点认为规定沉默权有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对抗的嫌疑,而不规定好象与国际上的潮流不符合,明确规定给我们的刑事诉讼的侦查工作带来因难,不规定与世界刑事诉讼的发展好象又冲突,回避的态度可能更好。也就是说当时的观点有肯定说、否定说、回避说这三种观点。96年的刑事诉讼法非常明确的采取了否定说,也就是继续保留了犯罪嫌疑、被告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那么对于这个规定如何理解,学术还有分歧意见,这个分歧意见,我今天没有时间来谈它。那么我们在这里谈一谈中国现行法为什么要采取否定说,而不采取肯定说、回避说,回避应该是一种折衷的态度,回避都不干。我的观点觉得它有三个方面原因。第一个原因是政治社会原因。政治社会的原因是中国一直以来是一个高度集权的体制,这个高度集权的体制的利害关系的选择上是个人服从集体,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在行政关系上,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表现在宪法体制上我们规定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但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核心力量则是政党。在这种体制之下,我们中国政治决策的出发点有一句口号,是中央提出来的,叫稳定压倒一切,有了这个政治社会现实,那么任何一项个人权利,特别是与国家利益社会稳定相冲突的权利,那是得不到成立的,更不用说已经置于国家权力的约束之下了,这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这是第一个理由。第二个原因是诉讼制度本身的原因,我们中国的刑事诉讼一贯强调要查明案件的事实真象,刑事诉讼法里面有很多这样的条文,比如说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法官要查明案件 的事实真相,刑事诉讼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查明案件的事实,依法收集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向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提供有关证据。可以说追求客观真实是我们中国刑事诉讼贯穿始终的一个基本理念,那么在这种理念支持之下,我们实践当中一贯是重实体轻程序,程序法在中国没有一个法的独立性,我经常提到程序法在中国只是一个手续,它不是一个法。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中国的法院不可能对侦查、起诉阶段进行强有力的限制,也没有这个能力、这个权力对侦查起诉权进行限制,并且我们刑事诉讼法也没有确认无罪推定原则,我们刑事诉讼法十二条规定是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对任何人确定有罪,不能确定有罪,不等于推定无罪,而沉默权要想确立,前提是推定无罪,这是一个诉讼制度上的原因。第三个是文化传统上的原因,文化传统上的原因是什么呢。我认为,沉默权的本质是要尊重个人的尊严,也就是说在面对国家追诉的时候,个人有维持个人尊严的基本手段。而中国的文化传统是不讲个人,没有什么个人、国家,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问题,一切社会生活都是政治化的了,尽管改革开放以后我们的政治化色彩好象弱化了一点,但结构并没有发生变化,改革开放以后,个人的权利有所增强,但是传统文化中野蛮的地方并没有被告扫荡清楚。在关于刑事诉讼法方面,我们所关注的,领导关注的、群众关注的,就是不要弄错了,如果弄对了,警察打两下、骂两下,那是小事,执法方法问题。最近重庆在审判张君的案件,你看受害人说,这个人要千刀万剐我才痛快,那象这样,我们警察打两下、骂两下,我们谁不能容忍呀,谁都能容忍,我们关注的是不要搞错了,其它的算什么,只要不打残废了就行,我们严打的时候不是讲过吗?全国抓那么多人,出一点小问题,出现了纠正了就是了,小事情。我们的文化传统关注的不是个人,我的表述是,沉默权在法律上没有得到确认是,法治的人文关怀不足在刑事程序领域的体现。我们的法治不讲人文关怀。这是一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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