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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占庭罗马法、中国古代法和中国法制建设

  这种过程对法治建设有什么借鉴意义呢?大家知道,欧洲中世纪小共同体发达,这种东西在现代化过程种曾被认为是压抑个性的很严重的障碍物,但它又有反抗外来压力的能力。在农村集体化的过程中,苏联和中国不同。中国在五十年代中期搞集体化,当时农口的苏联顾问无一例外的反对,他们的理由是苏联能搞公社化是因为他们有农村公社的传统,而中国没有,苏联从共有土地到共同工作,尚有很大难度,中国推行会更难。可是实际上的过程却让很多人吃惊,中国很快实现了“一大二公”,速度很快。其实,苏联的农民之所以能对国家的大一统控制,对国家的一体化运动表现出有组织的抵抗能力,它真正的原因在于农村公社传统。农村公社一方面是对个性的压抑,另一方面又是带有相当自治色彩的小共同体,这种小共同体对内有扼杀个性的一面,但对外,有抵御外部干预的能力。小共同体的自治纽带恰恰就是俄国农民比中国农民对集体化能产生更强烈反对的原因。在中国也一样,在集体化过程中,产生比较大的农民风潮的,也是传统小共同体比较发达的地方,如东南沿海。在黄河流域,在历史上纯私有化,没有任何小共同体,集体化反而很容易。在旧中国,小共同体的发达程度与市场经济的发达成正比而不是成反比。东南沿海最发达,长江流域次之,北方的黄河流域更次。
  现代化过程不管是政治上的民主化还是经济上的市场化, 实际上都要求个人本位的保障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的广泛的契约关系,但在不同国家,这个过程所走的道路不同,欧洲国家,他们的个性解放、权利成长伴随着小共同体的解体。在这个过程的前期,曾有市民与王权的联盟,实际上是在公民权利比较弱小时,借助大共同体的力量摆脱小共同体。可是在东方,大共同体形成对公民权力的最大束缚,情况又不一样,中国人看这个问题时,有些人说小共同体是封建余孽,有些人又把它当成好的传统文化,是本土资源、宝贵财富,我觉得这两种说法都比较成问题。比如山杠爷的问题,恰恰发生在比较晚近的时期,地点在比较西化、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山杠爷的电影地点选在闭塞的山村,就体现了一种误解,以为最传统闭塞的地方家族力量最强。但实际上,如果中国有杠爷的话,平原地区可能更多,经济发达地区可能更多。这种现象怎么解释?我们是否把它仅作为一种传统,还是可以把它理解为刚才提到的拜占廷、秦汉的现象倒过来的一种可能性?小共同体被大共同体所灭绝如果不是个人权利成长的标志相反是受到空前压制的标志的话,那么反过来,如果西方中世纪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存在着市民与王权的联盟来摆脱小共同体的压制,中国是否可能出现另外一种过程,即公民个人与小共同体的自治形生联盟,来摆脱大共同体的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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