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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占庭罗马法、中国古代法和中国法制建设

  当时罗马法也确实是家族风气盛行的社会,那时罗马公民权实际上是有公民资格的父家长权,公民中最底层的人他们什么都没有,只有家庭关系,罗马氏族长者在共和时代的政治中起重要作用。共和时代的政治基本上是贵族政治,到了帝国时代虽然氏族关系淡化,但是涵盖数代人的家庭组织仍是罗马社会中重要组织。同时代中国秦汉允许父子析产、夫妻析产,但罗马法一直到帝制时代晚期,君士坦丁亲属革命之前,家长对子弟权利视为奴隶主权利,是把子女与奴隶其他家庭财产一样视为家长的财产。正是在这种条件下,我们看到了那个时代最发达的所谓古典的公民社会。那个时代的罗马公共生活很发达,但是在罗马帝国时期,帝制色彩越来越浓,夫权与父权的家长制度法律地位越来越低下,公民权越来越流于形式。父权结构崩溃。君士坦丁时期,家庭与婚姻法出现很大的改变,无夫权婚姻取代了有夫权婚姻。并使近亲属逐渐摆脱家长而取得自权人的地位。这时民法权利包括财产权的主体也逐渐从家长而泛及到每一个自由人个体。到了拜占廷时代,宗族纽带解体到甚至影响姓名组成的程度。无怪乎经查士丁尼整理的罗马法现代到如此程度,但在这个时期,罗马虽然越来越现代化,但罗马社会却越来越背离古罗马公民文化的色彩,这种家庭共同体的解体和家长权族长权的崩溃在拜占廷并没有导致公民权利的发展,相反导致皇权的膨胀,拜占廷社会在向老大帝国演变过程中,逐渐建立起政教合一的专制集权。在这样的集权统治下。把罗马公民社会的古典基础基本上是完全摧毁了。这样一来,就引起当代法史研究中很有趣的讨论,在中国关注的人不多。实质在于,罗马民法中到了拜占廷时代的个人主义到底意味着什么,到底是个人主义化的演变还是反个人主义的演变。拜占廷宗族小共同体和家长权并不是由公民契约纽带和公民个人权利来冲跨的,而是由那种专制国家的大一统权力与东方式的皇权摧毁的。消除了宗法性很强的拜占廷罗马法尽管在技术上、成文法的形成结构上是先进的,甚至到了近代可以照搬的地步。但是拜占廷罗马法的立法精神相比古典罗马距离现代法治更为遥远。近代法治的本质是法的统治。而拜占廷罗马法的本质是君主本人根据他本人颁布的法律统治。这样的一种反宗法与其说是提高了家属的人格,不如说,压低了家长的人格。与其说家属成为公民,不如说家长从公民沦为臣民。毫无疑问,拜占廷超大、全能的共同体这种东西对个人的压抑比古罗马规模较小的共同体更为严重。在罗马时代,充分享有公民权的只是少数人,是自由公民中的父家长,但至少对这一部分人而言,他们的个人权利、人格尊严,行为能力是受尊重的。在这个基础上,就可以通过契约的整合产生自治的公共空间。产生古典的公民社会和更大的古典社会。而拜占廷帝国,用一个全能的大众主体平等的剥夺了一切人的公民权利,所谓的拜占廷化过程是皇权的扩大,使家长的地位降到和原家属差不多的地位。简言之,把罗马时代无数的大家长变成拜占廷时代唯一的大家长,所有人都成为其家属。这样的变化从表面上说,压抑了小共同体的发展,但如果说,连小共同体的发展权利都不允许,人的个性发展就更谈不上了。无怪乎罗马一度消灭了的西部蛮族国家会发生从宗族社会到公民社会的演变,且其中产生了真正公民权利的复兴。但在专制皇权上发展出那么完善的民法大全的拜占廷反而走上了另一条不归路。这个过程给我们的启示在于,我们对以拜占廷时代的罗马法为标志的罗马法和个人财产如果仅局限于法律的形式化角度看,很难发现在它之上的整个国家的专制结构对它的影响。
  再来看同时期的中国的法律。先秦时代中国是族群社会,春秋以前,是以血缘共同体为社会基本组织单位,在此基础上,产生原始儒家思想,它很重要的特点是共同体本位,但是是一种多元化的。强调个人对各自的共同体的服从。这种族群社会在春秋社会产生危机并演变,新的价值观产生,法家思想蓬勃上升,这个演变的过程是很激烈的,通过秦的统一,最终导致族群社会第一次大解体。解体以后中国社会出现非常畸形的个体化的状态,秦代对宗族关系的破坏是非常极端的,秦法律公开规定不允许大家族的存在,秦大量实行了移民政策。却又限制移民不允许独居。秦的物权制度是很奇怪的,一方面,法家制度的核心价值即是强调大一统,强调高度集权,但另一方面,秦律又是我国法律中空前的把个人作为民间财产权主体的法律。在这种观念之下,从战国到秦,到汉,中国出现宗族权和宗族关系的极度衰退的时期。把这种状况与同时期的罗马作对比,与现在东西方的区别正好相反,秦汉时代是极端个人主义的,罗马是宗族主义。但秦汉的个人主义究竟在什么程度上是个性张扬的结果是极为可疑的,秦的法律非常进步,甚至更符合个人主义的原则,它对小共同体权力的否定实际上背后是大共同体或者说是皇权的扩张。因此秦的法律背后的文化与拜占廷法律虽是不同的,但二者比较有一些共同特征,表面看来是父权夫权大家族的解体,个人地位好象是凸显起来,但并非是真正的个人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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