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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条款理论架构

  (2)当事对默示条款达成合意。在英国合约法中称为“好事看客”的验证标准(the “officious bystander”Test)具体而言就是当双方在谈判订约时,如有第三方好事者说“你们考虑了这个问题吗?这个问题应该订入合同啊。”双方都说:“当然”④那么这种条款即使不在合同中写明也构成默示条款。
  对于当事人而言,首先是当事人知道该条文的内容或曾经对该条文进行磋商,明确知道其对自己的约束或保护,其次是当事人均同意受该条款约束。
  约定默示条款也是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条款,它与明示条款最大的区别就是没有明文载入合同之中,往往是因为当事人认为“it goes without saying”而将它置于明示条款之外。约定默示条款内容多为交易习惯和商业惯例。交易习惯是约定俗成的行业规则或当事人在多次交易中培养而成的固定的做法。交易习惯应为当事人所知且有约束力,且在解决特定纠纷时是不可缺少的。交易习惯对于合同双方有较强约束力,对第三人不一定有效用。商业惯例形成于市场高度发育下的自治,与交易习惯相比,具有公示力、公信力和实效,是高级的交易习惯,作为一个行业的合格商人应知道其存在,只要没有明示排除其适用,则可推定当事人为追求之高效而愿意采用该商业惯例。⑤
  约定默示条款作为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事实,主张默示引入条文的当事人应负举证责任,证明引入该条文必要且为对方当事人所确知,并双方已就此意思表示一致。
  2、法定默示条款
  法定默示条款是法官或仲裁员根据法律而并非根据事实或当事人的合意给合同默示引进的条文。这些条款是法律规定引进的,所以无需满足约定默示条款的两项构成要件。
  因为有关法律行为的全部法律规则按其技术功能分为两部分:一为强行法规范,是法律行为据以成立和生效的前提和基础,在效力上必优先于具体的法律行为,另一为任意性规范,它们不具有表意行为内容的效力,仅具有意思推定作用。⑥强行法规范和任意性规范,被默示引入合同要符合的要求和效果是不同的。
  对于任意性规范,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排除适用则推定当事人确知其规定而引入合同。因为任意性规范有公示力,当事人有机会明示排除其适用,采用“不排除则适用”的推定规则不失符合合同自由原则。在英国1979年货物销售法中为货物买卖合约规定了几项默示条款,如:货物必须具有可销售性,适用其使用目的,与合约所描述的一致等等。⑦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对合同内容的任意性规范是对合同内容规定的默示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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