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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律文化漫谈

  与其他国家比较而言,德国社会的“诉讼法”程度更高。有纠纷则诉诸法院是德国人习以为常的事情,因此法院处理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多。但是德国有一套成功的诉讼费用与律师费用保险体制,不至于造成当事人因涉讼而无法支付诉讼及律师费用导致破产。对无力支付诉讼费用与律师费用的贫民,亦有司法救助体系对其进行诉讼救助。德国法院的数量、种类之多高居世界各国前列,律师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相当高,这也反映出整个德国社会司法化、诉讼化的趋势。
  与一些国家的法院不同,德国法院在判案时总是会寻求法律教学科研人员,特别是法学家的意见,因此德国法院——无论是高级法院还是普通法院的判决书总是列满了对各种法学著述的引证,学术气息非常浓厚。这映射出德国司法实务界与学术理论界的紧密联系,事实上有相当多的德国大学法学院的教授担任各级法院的法官。法学家在德国法制制度中的作用不可忽视,其在立法过程中影响立法者,并在司法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左右着法官的司法行为,因为任何一项司法裁判先例,要发挥判例作用,指导其后的法官判案,都少不了学术式的反复辩论,而只有在反复辩论基础上的判决才可能为当事人所接受,并且具有长久的生命力。
  在德国不仅仅是宪法、法律法规与法院裁判,甚至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合同亦具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的约束力。这种“有约必守”(Pacta sunt servanda罗马法谚)的信念是德国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合同当事人必须像遵守法律一样遵守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只有在非常严格的条件下方可以解除合同义务。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在当代当事人合同自由的原则已经受到了社会正义要求的制约,例如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劳动者的保护等等的限制,双方力量对比悬殊且对弱方不利的合同,其效力往往得不到法律的认可,这在德国当代的立法与判例中均明确了,而且判例在这些领域往往发挥着比立法更重要的作用。
  德国法律文化的另一重要特征就是德国公民,至少是大部分人,普遍持有的守法观念。法律只有赢得普遍尊重,才能成为一种有效的人类行为控制机制,这一点得到了德国民众的广泛认同。但是关于哪一问题应当成为法律调整范围内的问题总是会引发很大的争论,如大家广泛关注的克隆人技术的问题,但是一旦某一问题成为了法律(无论是国会立法、行政法规或是法院裁判)所规定的内容,其规范便得到所有人——至少是大部人的遵从。因此比较其他某些国家而言,德国法律的被遵守程度要好得多,所以,法律所宣示的信仰与具体司法实践之间的差距也不象有的国家那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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