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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律文化漫谈

  在德国严格区分涉及法律的冲突与一般的利益冲突,对法律冲突问题法院拥有排它的专属管辖权,人们总是不太相信司法途径以外的其他纠纷解决手段,认为法院的裁判相对而言比较中立和公正。因此法律职业者往往被认为最具备职业素养与职业技能,能够应对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所以一有纠纷发生,人们立即求助于律师。尽管在有些法庭程序中,非法律职业者(主要是一些非法律专业的专家)亦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例如在劳动法庭与社会保障法庭程序中,但是像英美法等国家那样,由普通人组成陪审团和不是由法官来裁定刑事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实践,在德国是不可想象的。
  在德国的司法审判制度中,由哪一法院哪一法官来审理某一案件的事情,必须在审判之前向公众(包括案件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官回避,这种权利在宪法中亦有规定,其主要是通过具体的法庭规则来予以保障。这种权利设置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法官作出不公正的裁判。在纳粹德国时代,法官们不可能做到独立审判,鉴于这一教训,法院独立的原则成了德国当代司法制度中的核心原则。有诸多的制度,例如法官不得轻易被调任或免职;法官由选民选举产生;其任职任期不随政府内阁共进退等等,以及各种程序(例如审判时对法官们秘密评议案件),来保证法官的独立地位。
  法律条文系统化是德国法律文化的一个显著特征。这与德国法深受罗马法成文法传统有关,通过法典化,系统化使法律规范结构尽可能趋于合理,以便于法律的执行与遵守,这是德国人从罗马法中得到的经验。19世纪德国大规模的法典编纂运动(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最高峰)便是这种法律文化传统的一个最好的例证。当时的立法者们坚持认为,应当为执法者(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制定无所不包、细致入微的各种法律规范,以确保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均有法可依,且执法者无法钻法律的漏洞。然而这种信念在今天已经是不合时宜了,由于现代社会经济和科技的迅速发展及信息化社会,立法者根本无法预见现实中可能出现的所有的法律问题,事实上任何立法者在一定程度上只是对最为迫切的情况进行立法,只可能关注某一些领域内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是一些社会利益集团利益相互冲突的产物。因此,在当代德国的法律体系中,由法官在某些具体案件中确立的判例成为越来越重要的法律渊源。所以从德国法的角度来看,传统的世界两大法系(以成文立法为主要法源的大陆法系与以法院判例为主要法源的英美法系)的划分已经逐渐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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