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德国法律文化漫谈

  第一,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条款是可以直接适用的,无须其它立法的转化。其不仅在纵向范围内规范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而且在横向范围内影响了那些调整公民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条文的解释问题。
  第二,宪法关注人的尊严与个人自由,公民个人的权利最应当值得保护。这实际上是对纳粹德国时期蔑视人的尊严,剥夺个人自由做法的根本否定。
  第三,宪法规定了一个被称为“永恒条款”的条文,即德国目前的联邦制国家体制永远不能被改变,即使有大多数公民投票同意改变亦如此。此条款强调了对联邦成员各州权力的保护,以及对联邦政府权力的限制,这也是对纳粹德国时期中央权力过分集中的否定。除联邦体制外,宪法1条规定的内容,包括尊重人的尊严;尊重作为人类共同体、世界和平与正义的基础的人权;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适用性等内容,以及第20条所规定的民主政体;社会正义原则;法治原则下的有限政府;公民对侵犯基本权利行为享有抵抗权等内容,亦具有永恒条款的效力,不得变更。
  第四,宪法法院有权监督国会立法、普通法院的裁判以及行政机关的措施是否违宪。以前纳粹分子通过公民多数投票而上台的事实,促使新宪法设定了宪法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即以绝大多数表决通过但违反宪法的决定不能生效。
  德国法律文化中颇具特色的一个内容是公众对执政者所持的怀疑、不信任态度。这一点中从公法事务领域越来越多的诉讼案件可以看出。政治问题(例如是否应当向前南斯拉夫地区派驻维和士兵)逐渐演变成为宪法诉讼问题,因此政治事件的最终解决往往是通过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判。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