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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份蹊跷的行政判决书说起——韩振玺诉普兰店市公安局案浅析

  判断,只能够对其进行认定的过程、所履行的程序和其认定的动机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
  具体的技术性问题,法院则不应当轻易介入,这是对法院就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必然要求的一个
  界限。从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来说,对行政确认行为进行审查,只应当是形式审。审查之后,
  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认定,只能判决该确认行为违法从而予以撤销,或同时责令行
  政机关重新作出新的确认行为。
  四.就本案中的程序及其它相关问题的分析
  本案中,原告的有关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秩序,这是没有异议的。被告作为公安机关,是有权
  力依照其职权采取相关处理措施的,同时这也是其职责所在。由于原告有患精神病的嫌疑,被
  告向大连市精神病医学鉴定组“申请”鉴定,然后依鉴定结论作出处理,做法是适当的。但是
  ,无论这里的鉴定,还是依鉴定作出的行政行为,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严格遵循有关的程
  序要求。本案中,大连市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组未经鉴定委员会授权,对无卷宗、案由、案号
  的案件当事人作出鉴定,鉴定书也未经鉴定人签章,明显违反了必要程序。法院根据对其程序
  审查的结果,是认定其违反程序无效,并没有直接对鉴定内容作出任何审查,即只是进行了形
  式审,是正确的。被告没有对原告及其家属宣布鉴定结果,没有告知其相关权利,也没有报上
  级公安机关批准,就对原告采取了强制治疗措施,并且未给原告及其家属下达任何法律手续和
  文书,对被告家属要求重新鉴定和变更监护人的申诉未给予任何答复,其一序列行为都严重违
  反程序,是非法的。对此,法院也基本上作出了正确判断。另外,即使是原告确属精神病人,
  其行为依法律仅构成“肇事”,公安机关不能直接对其采取强制治疗措施,而应当责成其监护
  人履行监护义务。按照法律对确定监护人的规定,本案中原告的家属并没有放弃监护人资格的
  任何表示,被告显然无权强行变更原告的监护人,其做法也是违法的。对此,法院了也作了正
  确认定。但是,法院在最后判决的时候以被告行为属内部行为为由,维持其“行政行为”。前
  文已经分析过,被告的行为不是内部行为,而是具体行政行为,法院的这种判断明显是错误的
  。并且即使是撇开这个错误不谈,既然已经认定该行为属内部行为,就不属于行政诉讼管辖的
  范围,法院为什么不驳回原告起诉而又受理还作出判决呢?这是蹊跷之一。不过更蹊跷的是,
  法院在经正确判断认定被告的一序列违法行为之后,却以一个莫须有的理由判原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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