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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份蹊跷的行政判决书说起——韩振玺诉普兰店市公安局案浅析

  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
  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
  其监护人。”除此之外就是有立法权的各地方的立法机关制定的一些地方性法规,比如本案中
  提到的《大连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强制治疗无疑是一种限制公民人身自
  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按照《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
  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无权规定。由于我国目前行政强制
  法制还不完善,我们可以认为,作为法律的《人民警察法》已经做出了关于精神病人强制治疗
  的规定,关于其具体实施和程序等规定,只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同上阶位的法相冲突,没有
  违反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可以适用的。
  对精神病人,尤其是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关系到社会秩序、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大连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的规定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家属或其所在单位,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卫
  生、公安、民政部门,应加强对精神病人的治疗、监护和管理,预防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对
  精神病人的治疗、监护和管理是监护人及相关单位组织的义务,但鉴于监护人的人身关系属性
  ,我们应当认为这些同时也是监护人(主要是精神病人的亲属)的权利,尤其是强制治疗涉及
  公民人身自由,更应当尊重家属的意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条例中规定的肇事精神病人和肇
  祸精神病人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后果较重的精神病人,后者则是已经达到违反刑法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程度,因此对其
  应有不同对待。对肇事的精神病人,应由其监护人、家属送医院诊治,拒不送往医院诊治的,
  由其住所地公安机关强制送往卫生部门所属医院诊治;对肇祸的精神病人,必须由精神病医院
  强制治疗。
  在本案中,即使我们暂先不考虑该司法医学精神病鉴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假定原告为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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