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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份蹊跷的行政判决书说起——韩振玺诉普兰店市公安局案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疑其患有精神性疾病,于1997年12月3日
  向大连市精神疾病司法医学鉴定组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进行医学鉴定。该医学鉴定组接受了
  被告的委托于1997年12月28日作出了大精鉴字第97048号“大连市精神疾病司法医学鉴定书”
  ,结论是“被鉴定人数年来频繁上访,言行偏激,妨碍公务行为与疾病有直接因果关系,对其
  行为丧失辨认及控制能力,故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因目前正处于本症发病期,建议采取监护性
  措施”,但未向原告及其家属宣告,鉴定书中也没有鉴定人签章等必要条件。被告据此依据《
  大连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于1998年3月2日将原告送往大连市安康医院进行
  精神病监护治疗长达九个月,直到1998年12月1日将其放出,进行保外就医至今。但被告对原
  告入出院未给其下达任何法律手续和文书。在这期间原告家属曾多次要求被告对原告重新鉴定
  和变更监护人,1998年3月9日辽宁省公安厅纪律委员会也曾要求被告对原告家属的要求给予明
  确答复,但被告至今未给予任何答复。
  另外,由于原告多次上访,1991年7月13日被告做出“关于韩振玺上访所提出问题的答复”,
  经医学专家观察,结论为韩振玺同志的精神是正常的。同年7月18日,司法鉴定组受被告(原
  名新金县公安局)的委托,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大精鉴字第91060号“精神疾病司法
  医学鉴定书”。结论是:偏执状态,建议采取医疗措施,以防不测。该鉴定书无鉴定人签章等
  必备要件。1992年3月7日得到普兰店市委信访办法给的5000元治疗费用,进行院外治疗。同年
  经原告要求,被告将其安排在普兰店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检车线工作。1997年12月3日至1998
  年1月5日,原告均在其工作岗位上工作,未出现检车错误和精神异常等情况。1997年10月份,
  普兰店市成立“五家联合调查组”(普兰店市政法委、纪检委、公安局、检察院、太平乡人民
  政府)对马景奎上访一案进行调查,调查后对被告认定的原告的违法予以否定。原告属二等甲
  级革命伤残军人,在工作中,曾多次获得“优秀共产党员”、“文明干警”等荣誉称号。
  上述事实,又被告业务档案、医学鉴定书、调查材料、荣誉证书、证人证言、工作纪录以及
  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证明材料在卷为凭,并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才信。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公安机关,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进行处罚。司法医学鉴定组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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