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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当代国家主权原则面临的“挑战”

  [13] 参见余敏友:《对国家主权的反思》,载《学习与探索》1996年第5期,第84页。
  [14] 作者在思考本部分的问题时拜读了李兆杰先生的《国际法上的“人道主义干涉”问题》一文,得到了很大的启发,并奠定了本部分的写作基调,在此表示感谢。
  [15] 甚至法西斯德国1938年吞并捷克斯洛伐克,日本1931年侵占中国东北,这些赤裸裸的侵略行为都打着人道主义的大旗。
  [16] 参见:李兆杰:《国际法上的“人道主义干涉”问题》,载http://166.111.104.241/law_forum/teacher_essay/lizhaojie/1.htm。
  [17] 引文同上。
  [18] 如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1958)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日本国宪法(1946)规定“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949)规定“主权属于人民”;意大利宪法(1947)规定“主权属于人民”;菲律宾宪法规定“菲律宾……主权属于人民,政府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斯里兰卡宪法规定“主权属于人民,并不可剥夺”;俄罗斯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的多民族人民是……主权的拥有者和权力的唯一源泉”;朝鲜宪法规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权力属于工人、农民、士兵和知识分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19] 一个有代表性的例子是捷克总统哈维尔1999年4月29日在加拿大国会的演说,他直接宣称“人权高于国家权利”、“人权不可分割,对一些人不公正也就是对所有人的不公正”、“对于国家及其在未来可能扮演的角色,我的结论是:国家是人的产物,而人是上帝的产物”。参见 
  http://www.china-soul.net/wenhua/renquan/01-28.htm。
  [20] 参见张骥 穆书涛《论经济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影响》,载《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第1期,第27页。
  [21] 比如,在区域国际经济合作组织中,最典型的欧盟,在欧共体成立后,建立了关税同盟与欧洲货币同盟,实施共同农业政策,加强科技合作,90年代的“马约”更标志着一体化达到新的阶段。马约规定,在1999年1月1日前建立欧洲统一货币和欧洲中央银行,实行共同经济政策,这就意味着成员国在货币金融方面的决策权已经全面让出。又如OPEC组织实行限产保价政策,成员国不能自主地决定本国石油的生产和销售。在全球性的国际经济合作组织中,如WB发放贷款时要求贷款的发展中国家调整其国内经济政策,贷款国就不得不根据世行的要求修改或协调国内经济政策。IMF和WB在表决中都实行“加权投票制”,一股一票,富国认购的股份多,穷国认购的股份少,这就造成各国经济决策权实际上的不平等也即主权并不平等,并且此种表决产生的决定有可能不顾或损害穷国的主权利益。另外,根据国际经济条约的要求制定或修改成员国的国内法,是为有效实施条约,进行合作的一种通常做法。随着国际经济条约的数量不断增加,所涉及范围日趋扩大,以及调整力度的加强,各国涉外经济立法的空间度和自由度将越来越小,涉外经济立法的权力将进一步受制于国际经济条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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