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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当代国家主权原则面临的“挑战”

  在社会科学领域里,从来就不存在什么“绝对的”和“不变的”原则,任何原则都会存在例外(关于这一点似乎不用详加说明),国家主权原则也是如此。作为一项理论,本身就应当应时而“变”(当然,不能把“变”推向极端从而否认其原则性),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其生命力和对实践的指导意义。用19世纪甚至17、18世纪的“经典理论”来看待20和21世纪的现状,所做出的结论最少可以评价说是不符合实际的。
  国家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同时每一个国家又都是国际社会的一部分。所以,国家主权固然神圣,但绝不能说主权是不受限制的、绝对的,只要这种限制是符合国际法的要求的、合理的、为了维护全球共同利益的需要并有利于全人类的文明、进步和发展,就没有必要排斥和否定。作为我们国家来说,目前最重要的问题也不是研究如何维护国家主权的所谓“完整性”,而是如何适应新趋势,也即如何有效的通过出让国家部分主权权力(如这次加入WTO)参与国际合作来借以发展我们的经济提高我们人民的生活水平和我们的综合国力并使我们更好的融入国际社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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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参见:《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国际法原则宣言》;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万隆会议《关于促进世界和平和合作的宣言》。
  [2] 参见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8月,第51页。
  [3] 参见农华西《经济全球化与国家主权》,载《学术论坛》,2001年第2期,第49页。
  [4] 《管子·七臣七主》有言:藏竭则主权衰,法伤则奸门闿。当然,这里的“主权”和我们所论述的“国家主权”在含义上大相径庭。
  [5] 参见布丹著,《论共和国》,第1卷,第1章 ,英文本。
  [6] 参见注3引书,第10卷,第8章。
  [7] 参见威廉·奥尔森、戴维·麦克莱伦、弗雷德·桑德曼编《国际关系的理论和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22页。
  [8] Frank M Russell,The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New York,1936),pp.154,155
  [9] 无论是在古埃及、古巴比伦、古中国,还是在基督教兴起后的近代欧洲,都曾经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盛行过“君权神授”的君主主权理论。
  [10] 除了“神授君主主权理论”之外,近代欧洲还出现过“契约君主主权理论”(霍布斯所倡导)和“国家人格君主主权理论”(该理论建立在黑格尔的伦理国家观念基础上)。他们的共同点在于都带有集权专制的主权色彩。
  [11] 洛克认为,人民拥有最高权力,议会实际上掌握最高权力,但是这种权力归于人民的委托。而卢梭则直接提出“主权的实质是全体的公意”。
  [12] 参见孙建中:《论国家主权及对国际主权的限制与侵蚀》,载《太平洋学报》1998年第4期,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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