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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当代国家主权原则面临的“挑战”

  (三)国际组织的影响[24]
  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各类政府和国家间国际组织已经将近2000个,国际组织的职权和活动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几乎每一个领域,从国际组织的发展、影响与作用来看,本世纪(20世纪)说成是“国际组织爆炸的世纪”或云“国际组织是本世纪兴起的一个新帝国”并不显得夸大其词。[25]
  由此,许多欧美学者提出,进入90年代以后,国际组织这一新的“帝国”正在不断地挖国家主权的“墙脚”[26],有人还形象的把国家主权和国际组织的关系比作一张带有大小不同洞孔的白纸,其中纸好比国家主权,原本是完整的;大大小小的洞孔则如同被各种全球的和区域的国际组织所侵吞的主权成份[27]。
  在国际实践中,很典型的一个例子是前南斯拉夫作为主权国家解体时,包括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共同体在内的许多重要国际组织的直接参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甚至通过裁定南斯拉夫的成员国地位并自行分配其财产和债务间接的、在事实上(在该组织内)决定和宣告了一个主权国家的存在与否。[28]此外,包括联合国诸多维和和制裁行动以及自1988年起先后在纳米比亚、柬埔寨、索马里、萨尔瓦多、安哥拉、莫桑比克、卢旺达、南非和前南斯拉夫等国组织和实施国际监督下的民主选举活动等等类似的行为,都很容易让人们联想到这是国际组织对国家主权的“侵蚀”。
  但是,基于与前述的基本相同的理由,建立在国家自愿接受基础上的对国家主权的限制,本身不构成对国家主权的“威胁”。无论哪一个国家选择加入任何一个国际组织都绝不是为了在本国成为该国际组织的成员后让该国际组织“更好的”侵害或者威胁自己的主权,在一些领域加入某些国际组织是作为一个现代国家所做出的必然选择,是国家适应时代潮流的必然选择,在某种程度上讲,能否更多的通过加入国际组织参与国际合作是一个国家开放、文明、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中国通过15年的努力步履蹒跚的争取到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地位的过程深刻的说明了这一点。至于像北约对南联盟的武装干涉,并不属于正常的国际组织的活动,这个单独的例子并不能够用来说明一般意义上国际组织对国家主权的专横态度。
  因此,同样,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并不是研究如何不被国际组织“侵害主权”,而应当是研究如何通过加入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加强同各种国际组织的合作来融入国际大家庭的问题。
  (四)其他新的变化
  除了以上所列举的几个重要趋势以外,其他的一些变化也值得我们关注:
  1)国际强行法(jus cogens)的确立和以预防与惩治各种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国际犯罪为主要内容的国际刑法的日益兴起,尤其是1998年7月7日联合国外交会议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确定了国际法院对于“核心犯罪”普遍管辖权[29],这一有关国际法院管辖权的规定促使很多学者重新审视国家主权概念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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