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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当代国家主权原则面临的“挑战”

  需要指出的是,任何时候“国家主权原则”都不应当成为国家及其机关肆意的侵犯人权却能够不受谴责的保护伞,也不应当成为某些国家内那些落后的,藐视、否定甚至剥夺人权的腐朽制度的遮羞布。
  (二)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思考
  20世纪开始,尤其是在20世纪80年代后迅速兴起的经济全球化浪潮对世界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也使人们从经济角度对国家主权原则进行着重新的思考。
 
  自1586年布丹提出国家主权学说以来,随着国际关系发展的客观要求,其内涵及构成随着不同的历史时段而变化。最初还主要指政治和安全上的独立权和平等权,60年代中期以后,已经取得独立权的发展中国家基于发展本国经济的需要将主权扩展到经济领域,提出经济主权概念[20]。1966年联大通过《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规定了“所有公民为他们自己目的自由地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的主权原则。
  “经济主权”这一概念的出现和膨胀和经济全球化趋势逐渐发生抵触。无论是宏观意义上的国际经济合作(主要是主权国家政府间双边或多边的合作关系,包括区域性的国际经济合作,如欧盟、东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以及全球性多国政府间的合作,如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还是微观层次的国际经济合作(主要指以跨国公司为主体进行的经济合作)所带来的都必然的是对参与国的经济自主权加以或多或少的限制和削弱。[21]
  从宏观角度来看,对于一个国家,无论是通过缔结双边或者多边经济合作条约,还是以加入区域或者全球性的经济合作组织的形式参与全球经济合作,让渡部分经济主权,这些让渡行为都是建立在国家自主自愿的基础上,这种建立在自主自愿基础上的“自我限制”本身就体现了国家主权意志,因为让渡与否的决定权掌握在主权国家的手中,所以,其不能被视为对国家经济主权的“侵蚀”或者说“否定”,就如某人通过合同出售自己的汽车给他人,我们不能说该买卖合同是对某人的汽车所有权的“否定”一样。有时候甚至恰恰相反,国家参与国际经济合作,自愿让渡部分权力不仅不是对主权的否定,反而是“维护和加强主权的某种策略”。
  至于从微观角度而言,有人列举跨国公司的种种侵蚀国家主权的“恶行”,诸如,削弱所在国政府经济调控能力、激化所在国和母国矛盾,甚至有些跨国公司还直接从事损害所在国主权的政治活动[22]等等,但是同样,是否愿意接受跨国公司进入本国,完全是一国主权范围内自主决定的事情,以上这些种种“恶行”,仅仅是该国通过引进、利用跨国公司给本国经济“补课”从而融入世界经济圈所付出的远远小于收获的代价而已,正如美国学者西奥多·哥伦比斯和杰姆斯·沃尔夫所指出:“跨国公司只是技术、金融资本、管制和波及数个国家的劳动力所组成的网络。设想跨国公司危及各国的特权,而又不遭到国家以限制其公司‘权力’的方式予以报复是不可能的。”[23]所以,从20世纪中后期一直到21世纪初,我们听到的几乎全都是各个国家都在高叫着要采取种种优惠措施(甚至不惜歧视本国企业)吸引跨国公司的外来投资,而不是在义愤填膺的纷纷主张要限制跨国公司在本国的活动以“保护”本国的“国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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