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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当代国家主权原则面临的“挑战”

  在布丹之后,荷兰政治学家、“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第一次把国际关系引入主权理论,提出主权即“权力的行使不受另一种权力的限制”[7],主权不仅在国内具有最高统治权的意义,而且具有了对外独立的意义,国家主权有了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内容。同时,格劳秀斯强调每个政治社会和国家主权都应受到自然法和国际法的限制。国际法的基础是自然法,自然法约束所有人类,不仅包括个人而且还包括国家在内[8]。因此,为了维持有序的国际社会,国家主权的充分行使只能在自然法和国际法允许的范围以内。格劳秀斯的思想是理性主义的二元论,他既坚持了国家主权独立原则,又提出了对国家主权的限制。
  到17-18世纪,洛克和卢梭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给国家主权理论注入了新鲜的内容。在他们的理论中,国家主权是建立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的。所不同的是,洛克最早提出的是议会主权,而卢梭提出的是人民主权理论。无论是议会主权还是人民主权都意味着主权理论的彻底变革。从此,主权不再被认为是上天的赐予[9]或者君主的专利[10]。相反,无论是国家还是国家主权的行使都是最终都要服从并且服务于人民的意志——“公意”[11]
  除了格劳秀斯之外,布丹、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思想中都带有明显的绝对主权论的倾向,自一战前后开始,出现了三次主张否定或者放弃主权的思潮,包括社会连带法学派代表人物狄骥(Duguit)、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凯而森(Kelsen)、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马里旦(Maritain)和美国著名国际法学家亨金(Henkin)等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对传统的绝对主权理论提出了批评或否定。尽管这里每一位学者的精彩论述都曾经引领我们学会从不同的视角来看待这个问题,但是,正如绝对主权论是一个极端一样,完全否定或者放弃主权的理论同样走到了另外一个极端。
  比较来说,自格劳秀斯首倡后瓦特尔(Vattel)和实证法学派的荷兰的宾客舒克、美国的惠顿、英国的霍尔和奥本海等人,以及60年代后著名的政策定向法学派(policy-oriented approach)所主张的相对主权理论才是对国家主权理论的正确理解并且更加符合国际社会实践。
  纵观各位学者们提出的各种不同甚至完全相左的关于国家主权的理论,我们可以发现每一个学说的提出都有其深刻的历史和实践渊源。比如,布丹的国家主权理论所依据的背景是: 15世纪末,法国在其国家统一过程中,虽然王权逐步得到加强,但是统一后的法国由于长期对外扩张以及因宗教矛盾而导致的内战,国力受到严重削弱,地方封建割据势力乘机兴起,直接威胁到了王权。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遏制国内地方封建割据势力的发展、反对国外罗马教会的干涉、加强王权、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布丹提出了影响深远的国家主权论[12]。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适应的则是法国启蒙运动和新型的资产阶级带领广大的人民群众反对封建统治的需要。而20世纪初开始出现的种种限制、否定或者放弃主权的主张很多都是出于对两次世界大战和“冷战”的反思,和对二战后非殖民化运动所带来的大量的新兴第三世界国家的出现[13]以及不断加强的国际政治经济合作、全球化趋势和随着时代发展而新出现的人类面临的许多共同问题(如环境保护)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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