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议当代国家主权原则面临的“挑战”

浅议当代国家主权原则面临的“挑战”


杨广元


【全文】
  [内容摘要] 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的国家主权原则随着时代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试图从对国家主权理论发展的历史脉络和现实中被认为对国家主权产生重要影响的几个新变化的分析两个角度来对如何理解并应对这一国际法领域的新趋势的问题做出建议。
  [关键词] 国家主权 人权 经济全球化 国际组织 主权限制
  
  国家主权理论是国际法学的基本理论之一,国家主权平等作为现代国际社会国家交往的基础,被很多的国际法律文件予以肯定[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也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整个国际法理论所依据的基础”[2]。20世纪,尤其是20世纪末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新发展对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权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也赋予了其新的内容。本文作者将试图从历史脉络和现实情况两个角度对这些新趋势对国家主权原则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历史的探讨
  “主权”是英文Sovereignty(法文Souveraineté,德文Souveränität)的意译,Sovereignty一词源于拉丁文的suprem itas或suprem a potestas,两个词,其原意为“最高”和“最高权力”[3]。在19世纪末传入中国的时候Sovereignty曾经被译为“萨威棱贴”,后来人们转用古词“主权”[4]加以意译,并一直使用到今。
  包括苏格拉底(Sokrates)、伯拉图(Plato)和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在内的许多古代学者都曾经对国家最高权力问题进行过论述,但是他们谈到的“国家最高权力”和我们所说的“主权”并不完全相同。
  第一个全面系统的提出国家主权理论的是法国古典法学家和政治学家让·布丹(Jean Bodin),在他的《论共和国》一书中系统的阐述了她的主权理论,他给出的国家的定义是,“这是许多家庭和管理他们共同利益的、具有主权权力的法律政府”[5],而主权是“超乎于公民和臣民之上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是国家存在的原则[6]。他认为,主权是一种绝对的、永恒的、高于法律、不受外来权力限制的权力。但是,作为一个十六世纪的学者,布丹难以避免的仍然赞同君主主权,并且常常用君主主权来论述主权。
  虽然我们可以在布丹的理论中找出这样或者那样的所谓的历史局限性,但是,这都不能否认他的理论对近代国家学说的贡献,因为在此之前,所有的政治理论家往往都把国家的最高权力和一个国家中的具体权力(如立法权、司法权、军事权、行政权等)混为一谈,没有在所有这些权力之上得出一个抽象概念——“主权”,正是他完成了这一历史使命。布丹的主权理论是近代主权理论的起点,也是近代国家学说的基础。此后,经过格劳秀斯(Grotius)、霍布斯(Hobbes)、洛克(Locke)、卢梭(Rousseau)等学者的论证,主权的概念日益完善、丰富,主权最终被认为是国家不可缺少的属性。主权成为国家之所以为国家,之所以区别于其他政治组织的主要特征。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