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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无罪推定”想到的关于中国刑制改革的辩论

  再让我们再次缩小到刑制(包括刑事法规的指定和执行)领域,刑制领域的国家利益(权力)与个人利益(民主自由权利,经济上的权利)的冲突是最痛的。只要能保证自己的存在与发展,国家同样希望能尽量避免孩子们的苦痛。如果所有的人都能象我们中那些高尚的人一样,就皆大欢喜了。但我们当中也是不乏魔鬼(如魔头张君,张子强等人) 的,如果我们中的多数人都是都象他们那样并可识别的话,那么必须专门为他们设立一套特别的刑制。刑讯逼供﹑讹诈﹑打巴掌,老虎凳统统合法。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逮捕批准制全部废除,审判由法官自由心证之……,如果还是不行的话,什么满清十八酷刑,具五刑都得搬出来。否则这些恶魔大多将借机疯狂得串供﹑毁证﹑追杀证人﹑自残﹑说谎﹑寄现金和子弹给医生,在充满爱心和人道主义的拘留所,监狱,劳改场里苦练犯罪技艺,揣摩犯罪的真谛并成熟……。而中国最终将沦为金三角那样的无政府地区,由黑社会来维持秩序。再由上述的正义标准,我再次强调,正义是一条特殊性的水准线,比如圣经(创世纪篇)中,当世上只有亚当和夏娃以及他的几个儿子时。该隐(Cain)杀了其兄弟约伯(Abel)。他没有也不应被处死。罚他到处流浪颠簸在当时来说可能就是最接近正义的。而在利益关系变得复杂之后,国家又借着《摩西十诫》中的神意把杀人者用十字架酷刑杀掉,这当中除了不符合正义的(维护剥削)阶级(利益)因素之外,还有很大的民众意识因素,试想如果一个国家如果依靠欺骗,安抚和轻典就可以维护既得利益的话,它是不会退求其次的。而在道德,民主,法律社会意识有了充分发展,但欲望仍然横流的今天,对罪大恶极的杀人者处以较人道的死刑显然也是接近正义标准的。
   B.公民③自己应如何看 
  我想把我上述的正义标准做这样一个借代(这里的生命所借代的是利益和价值),如果为了一个以上的(或许许多多的)人的生命而必须杀死另一个人,因此国家手起刀落,这就是正义。请注意我并没有说明死的那个人是否有罪,在这里这个人的情况有三种情况,一是死者犯了法律规定的罪。说这是正义可能没有太多人会反对。死者应当想到,国家父母除了叹息和流泪,不能再为他做些什么了。三是死者没有犯任何罪,但却被国家绕开法律处死。虽然它和第二种情形在目的方面没有本质区别,但这要以否定法律的权威为代价,因此这就需要非常非常多的生命的挽救作为前提。比如苏联卫国战争时期打退协约国的围攻的经济基础是“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即派兵到农村无偿征收甚至抢夺农民粮食进行统一调配。这种情形在法治社会,和平社会一般不会出现。因此下面我着重对第二种进行讨论,二是死者被合法采取强制措施和审判与执行死刑,但实质上没有犯法律所规定的罪。
  我们知道,由于法的一般性,规范统一性。加上人(人身危险性等)的不可识别性,我们无法对(实质上的)天使和魔鬼适用不同的法律。因此第二种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国家原本无须对这个人采取强制措施,或定罪,但由于客观因素的巧合使国家不得不。二是这个人大大低于同类罪犯的平均社会危害程度与人身危险性,而却却被适用同样的强制措施,或量同样的刑并同样得执行(比如前文中那个外地人偷了(或价值五百元以上的)腊肉)。对此我们的意见是,尽量避免,但法律制度是绝对不可绕开的,因其本身是一种最大的正义。登闻鼓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司法程序的启动和终止不能因为拦轿喊冤和领导的批示处于不定状态,法治社会的一律平等原则也否定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之说。我知道,某些人在此会为自己某次半夜喝完酒在回家途中被连防队强行带走的经历而对我的正义观愤愤不平,既然有耐性看这么长的文章,相信大多也不会是干盗贼营生的。同时这些人大多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享受取保候审﹑沉默权,刑罚执行以教育感化就够了,况且这是一个迫切要求保护知识分子这些稀有精英的时代。但我们真的希望我们当代知识分子能够建立一种实事求是,客观的心态来看问题。要站在这个世界之上看这个世界,而不要只站在自己那一块利益上来看,或用自己的尺寸来臆测平行目光所不能触及的地方,用自己的个性来代替他人(多数人)的个性(详见培根的“认识四假象说”)。以我为例,高考没有送我所适合与想要读的专业;以往没有人启发我,肯容忍我或引导我,我少年时所魂牵梦绕,暗恋多年的女子一直以为我是一个没有诚意又没有出息的恶少,我的努力和罕见的善良很少得到过现实性的回报。但现在我不会再被类似的这一切所深伤了,因我渐渐知道。他们并不是故意和我过不去或故意不喜欢我的,唯一的原因就是他们不了解我,再说他们也没有太多的动力与精力去了解,他们身边有许许多多的人,如果我没有足够有效的措施或外在表现让自己被了解,凭什么要让我幸运。以此类推,我想自己也会笑对那些不够温柔的公安人员,逸于肮脏的看守所与难咽之极的伙食并肮脏得与魔鬼共躺。因为他们实在不知道我和其他那些伪善的,戴眼镜的,装文弱扮纯情的狼外婆有什么区别。并且我只希望自己能够有雄辩的口才,而不希望有六月飞霜,三年大旱为自己诉冤,如果整个司法制度还是合理的,我又何必以一己之荣辱而牵动这么大呢?苏格拉底被人诬陷而上了法庭,他因为竭力维护实质正义(这是形式正义和个人正义的结合),为了真理不肯低头而被判了死刑,接着他为了形式正义(在这里,形式正义,即制度正义相对于个人正义而言又成为实质正义),为了国家利益谢绝了众多弟子的营救而甘愿就死,乘着学者和公民的使命笑傲于生死之间。因他曾说过一句话,“追求知识的道路也是追求美德的道路”,当我们某天的学识能望其项背时,我们或许能真正明了他的热情与背后浩瀚的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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