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由“无罪推定”想到的关于中国刑制改革的辩论

  因此我们应当尽量避免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受他们不该受的罪,给他们包括沉默权在内的更多的权利,并感激他们的牺牲。
   辩
  A.国家应如何在政治法律上处理 与公民的关系
 是的,一切主要是客观被决定的, 凡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制度是人对客观事物的反映,是被对反映的实体所决定的。凡是存在就是合理的,我们可以用许多试探性(不管初衷是否是为了试探,但客观效果只能算作试探)的措施(如经济特区制度﹑大跃进﹑戊戌变法﹑国共合作﹑废除肉刑, 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向自然索取更多美好的东西(比如正义,发展,自由)。但决定权主要在于自然。在尝试(在被实践证明之前属于主观范畴)成功之前,现有的东西(又可被称为“存在”)仍然是合理的。成功之后,原本是“现在的东西”成为“原有的东西”,但它曾有的合理性并不因此而被否定,因为它相对于当时改造的客体与人当时的探索能力来说仍是合理的。我在这里同样不反对控方初结论外的所有的观点,但它们只是指出了我们发展的方向与我们在维护国家利益之外还想要的东西。等条件成熟时,我们自然会去尝试。但是,尝试是要付出代价的,本文作者将本文控诉部分交给第二个人看便是一种思想层次的尝试, 代价是将(可能)新产生一个怀疑现行刑制的正义性的人或加重其怀疑的程度,代价是国家的即得利益。在社会矛盾较平和的状态下,国家可以,也应当容许或鼓励思想层次的尝试,在思想层次的尝试成熟的情况下,国家便可以进行实践层次的尝试。但如果是在社会矛盾激烈的紧急状态下,国家甚至可以也应当依法(戒严法)收回公民的自由权利。 然而国家又何尝不想维护个人利益,不想要真善美,正义,发展。这些利益取得后的巩固成熟又将会增加国家的即得利益。然而代价是可能是不菲的。比如在八十年代初以前﹑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从来都是合法的;虽然“四大”本身是一种(有趣的)民主自由权利。和游行示威等其他形式的自由权利没有多大的本质的区别,我爷爷在谈起它们时仍然神往叹惋不已“那时候,大家只要看谁不顺眼就往他墙上贴大字报,管他是市长什么的,贴一贴,喊一喊,气就消了,真好。”但国家深受其害,整个社会被弄得破败不堪;喊得筋疲力尽,头发灰白的人们在回过头来遥望那一路上遍布的红纸絮和破喇叭时,也清楚得认识到自由使自己错过了什么。
  因此在这里我们先要澄清一个定义, 如果一种社会制度的严峻性是维持这个社会生存与发展的最低下限,那么它就是正义的水准线。若严峻高于这条水准线,那么国家则损害了过多的,原本不需要牺牲的个人利益,国家是需要被谴责的。若严峻低于这条水平线,那么大多个人的很多利益将失去支点,国家是需要被同情的。我们很赞同庞德所引用的正义定义,“正义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理想关系”②。人可以被当作法律的一般主体来理解,可以包括(特殊的)自然人,法人,国家。任何思想上层建筑的目的都可以被归结为调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达到正义的目的,调节得好就是正义。而“调节”就意味着要在利益冲突中权衡,牺牲哪一种利益,牺牲多少;以及; 实现哪一种利益,实现多少。这世上任何一种(或一定量的)价值(利益的内容)的产生都必须以其他价值的牺牲作为代价,产品的价值要以原料和劳动力价值的牺牲作为条件,知识的获得必须要以牺牲许多欲望及时间为代价,富贵的实现总是以许多情与义的淡灭作交换,婚姻的忠贞美好必须要以抵抗诱惑的苦痛作为献礼。同样得,秩序的建立要以公民一部分自由权利的让渡为基础。国家利益的实现也是无可争辩得需要牺牲个人利益的。所有的牺牲都是为了更大的产出,否则这就是不经济,不符合逻辑,或不正义。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