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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无罪推定”想到的关于中国刑制改革的辩论

  当然,我的“国家父母说”只是从应然角度分析的。另外,合法侵犯人权的功利性目的(预防)可以分为一般预防和个别预防两种,至于一般预防,站在个人角度看也是很荒唐的,为什么要让人为自己还没有做(仅仅是被怀疑为“很可能会做”)的事承担责任?此外还有道义上的报应性依据,这自然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但我们怎能把人权(根据需要)来当作安抚的客体或标的。为了牙而拔牙,为了眼而挖眼的理论早已腐烂了上千年了。让我们退一步想,假设社会意识发展到很高很高的程度,这时违法已是人人唾弃的事了,极少有人会效仿犯罪。罪犯在社会的感召下也不大可能会再犯罪了。试想我们会对这些罪犯施行枪杀或长期的监禁么?可能那时的刑法与刑诉法已成私法了。因此我们看到“合法侵犯人权”的目的是为了预防。 从几千年来刑制的变化中我们看到,人性永远是随着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向至善的方向延伸的。一切原本枯燥,封闭,苦痛,邪恶,严肃的东西终将喜剧化;仇恨的死结终将被理性和无所不在的喜悦所斩断。未来人在我们眼中将是如同孩子般可爱纯真,又如圣人般大彻大悟。受害女子在法庭接受了强奸犯的道歉与赔偿后嗔怪得对强奸犯说:“为什么那天要伤害我呢,其实你可以尝试追我的呀”。被害人的父亲在家为杀人犯加了一副碗筷:“别愁眉苦脸的了,小孩子冲动做了错事是没有办法的,不过我得罚你以后经常来陪我,我怎么说也就一个儿子”。至于刑罚,到了那时或许又会“恢复”原始社会“异其章服”的象刑,或者采用“为被害人服务刑”。关于刑事诉讼,警察与嫌犯谈笑打闹着录完口供后便开始狂侃股票马球,法官象晚会主持人或小丑一样在控辩双方当中说唱穿梭着。古老的战争被足球赛所代替,胜者举国狂醉并不可一世,败者纷纷移民或卧薪尝胆……。
  我之所以认为功利性目的(预防)是“合法得侵犯人权”的绝大部分的原因,道义性目的只是绝少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所受的罪大部分是为世人所受更是因为,我在哲学上持的是“被决定论”。强奸犯说“你们认为强暴有多大快感?我的长相白天会把人吓跑,又没钱学别人嫖,再加上我又那个,那个那个反正你别问了,给我一点做男人的自信好不?……”当然你们也可以把他归结为“本质很坏”,对龙勃罗索的“天生犯罪人”说,我也没有多少异议。 同样的,如果你们肯把他们当作兄弟姐妹来看的话,你会不会原谅他们甚至帮助他们?就象我们的父母国家不可以因此把他们赶出门外一样,自然法(在我们看来,由于民法中很少直接涉及立法者的自身利益,因此相对于其他法律来说可以与自然法相媲美)中父母没有选择,只有无尽的义务和没有权利实质的监护权。我们做兄弟姐妹的也没有选择。对于他们,我们只有用原本付诸无门的爱心去教育他们,和原本用来买奢侈品的金钱去教育和感化他们。  如果你们这些卫道士﹑写时案评论附庸市井的小自由撰稿人﹑没被立过案的罪犯﹑三八﹑文盲﹑和国家一起对那些天生有缺陷,后天得不到关爱的,可怜却不被可怜的大小孩子们进行进一步摧残,并且问心无愧得宣布这就是正义。我,理性化身的圣人,便要扑上去为他们挡子弹并且回头怒斥你们:“你以为他们希望自己这么卑劣﹑贫穷﹑愚昧﹑淫贱﹑颓废﹑残暴﹑贪婪么?造物主已经亏待了他们,让他们在平常日子里得不到真正的爱情﹑友谊﹑清白的名声与崇高的快乐或安逸。你们这些自以为崇高的精英,还有你们身后那些跟着瞎起哄的,好事的,没头脑,爱把别人做错什么当谈资的,拿着棍棍棒棒的大叔大婶还要对这些垃圾施暴么?你们这些享受高尚生活的人,衣食无忧的人会对家里死了条狗落泪,却把饿昏了头跑到居民区里偷腊肉的,矮小猥亵的外地人围攻追打个半死然后让派出所的人又依法把他铐押个半死。我实在告诉你们, 你们的崇高(仅停留在世俗道德层次)和清白不是你们之所以幸运的结果,幸运才是一切的原因。有什么好了不起的,存在不过是一场只有结果而不显现过程的宇宙大聚赌,做颗大星星也好,做片空间也好,做棵大头葱也好,做本钢笔字帖也好,一切基本上是随机被决定的,至于象人这样有自我意识的生物来说,所能决定的亦不过是在很低的层面或很小的程度上而已,不过是照着自身本质力量与社会规律从枝枝蔓蔓的偶然性走上殊途同归的必然性而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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