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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无罪推定”想到的关于中国刑制改革的辩论

  古代社会,特别是在中国,君国利益高于一切,可以让任何其他利益为之无可争辩得牺牲。诉讼中不但对犯罪嫌疑人实行有罪推定,而且把原本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作为诉讼的客体,可以任意或按法定程序施以刑讯。刑(罚)及风雨,尸骨,兽畜,人犯家属甚至邻里。近代社会虽然在刑法与刑事诉讼中顾忌到了人道,但国家与特定个人在刑事领域内的利益冲突并没有因此消失。国家为了预防犯罪与其他一些琐碎的,或口头上的,不应施以刑罚的目的而继续对这些(可能)危害统治秩序的特定个人强行戴帽子,监禁,侮辱,劳役甚至枪杀。那么我在下面想要探讨的一个问题是,如果不是为了国家利益,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该不该受夹棍﹑杀威棍﹑炮烙﹑凌迟﹑点天灯,以及至今尚存的训斥﹑熬鹰﹑禁闭﹑电椅,注射等种种苦痛。 
 B.嫌犯罪犯,代人受难  
  我们知道“预防”便意味着杀掉若干鸡来给猴山猴海来作秀(show),合法或不尽合法得牺牲一些人的人权。在实体法中的体现是加重实体义务,在程序法及其实践中的体现是简化诉讼过程与加大控辩双方的不平等。但这很大程度上是不得已而为之(非出于情感因素)的。我们不应当把主权者与罪犯的关系看成是仇人之间的关系,而必须把问题发散。试想在一个家庭中,父母会不会因为一个儿子杀了另一个儿子而提刀来个坏事成双?除了那苦命的遗孀与不共戴天的孤儿外,没有人在情感上真正需要将他处死,物质上他们也无须把仇人的首级拿来当祭品而省几块猪头钱。但关键是在国家这样一个大得抽象的家里,儿女太多,不杀他就管不住其他儿女。于是我们看到,鸡原本不是那么该死的,大部分是因为那些蠢蠢欲动,就要变鸡或做鸡没被抓住的猴子。于是我们看到,“预防”很大程度上是世俗社会对魔鬼的献祭;祭品是某些个人的人权,魔鬼便是不可抗的,潜在的人的恶欲。但是我们同时又看到国家的角色是矛盾的,于是他必须一分为二,一方是严厉冷酷的父亲,千方百计要用儿子来作燔祭。另一方是对儿子溺爱成性的母亲,尝试用尽各种合法手段,即使牺牲实体正义也要救子于水火之中。这便是国家设立控辩制度的原因。在这里可能会有人会用“正义,或事实的澄清”来代替我所提出的原因。而这其实是客观效果而非初衷,(非流于形式的)控或辩本身就是以不同的利益为出发点的,因此是必然以各自的情感因素为背景的。比如国家设立辩护制度,规定律师可以成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并且规定在被告人由于贫困或可能被判重刑的情况下,法院有义务免费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很难想象这些巧口若簧的讼师会为了澄清事实而弑衣食父母,或为国做卧底。 正义与理性是留给审判机关的。国家(控和辩的原初)制订法律(公法),法律记载着两种利益可能发生的冲突并提供了当前最佳的解决方法。然后让审判机关不偏不倚得在三角情愁间依法作一了断(因为国家自身永远是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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